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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JK 0071 S-2022 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 (其他类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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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JK 0071 S-2022 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 其他类饮料 2022 益生菌 饮品 非活菌型 其他 饮料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其他类饮料)备案号:36087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2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Q/ZHJK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HJK 0071S-20222022-11-05 发布2022-11-09 实施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I 目 次 目 次.I 前 言.II 复合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其他类饮料).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3.1 原料要求.2 3.2 感官要求.3 3.3 理化指标.3 3.4 微生物指标.3 3.5 净含量.4 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 4.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 4.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6 检验规则.4 6.1 组批.4 6.2 抽样.4 6.3 检验分类.4 6.4 判定规则.4 6.5 仲裁.4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7.1 标志、标签.5 7.2 包装.5 7.3 运输.5 7.4 贮存.5 7.5 保质期.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24mg/L,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限量(以Pb计)0.3mg/L。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志军。本标准批准人:付四英。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1 复合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其他类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其他类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复合益生菌(长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热链球菌、植物乳杆菌)、益生元(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聚葡萄糖、水苏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维生素 C、柠檬酸、山梨酸钾、乙基麦芽酚),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或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复合益生菌饮品(非活菌型)(其他类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260 水苏糖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纯净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长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热链球菌、植物乳杆菌 应符合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规定,并符合QB/T 4575的规定。3.1.3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23528.2的规定。3.1.4 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3.1.5 水苏糖 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3.1.6 聚葡萄糖 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3.1.7 山梨糖醇 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8 维生素 C 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9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3 3.1.10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1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状态 呈澄清透明液体,允许有少许悬浮物或沉淀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取50ml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状态、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外来杂质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4.0 GB/T 12143 pH值 3.06.0 GB 5009.237 铅(以Pb计)/(mg/L)0.24 GB 5009.12 备注: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mL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4789.10中“第二法”菌落总数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 霉菌 20 GB 4789.1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4 酵母 20 GB 4789.15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收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71S2022 5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GB/T 191、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7.1.2 添加了低聚半乳糖的产品标签上应标明其添加量、产品食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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