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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QJY 0001 S-2022 胭脂桥黄精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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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QJY 0001 S-2022 胭脂桥黄精酒 2022 胭脂 黄精
Q/YZQJY安 徽 胭 脂 桥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ZQJY 0001s-2022胭脂桥黄精酒2022-08-06发布安徽胭脂桥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2-08-15实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4937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8日Q/s JSP 0001s-2022 L立=FI刂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胭脂桥黄精酒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参照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27588露酒,比较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安徽胭脂桥酒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恩胜本标准2022年08月06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亠口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QJY 0001s-2022胭脂桥黄精酒l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胭脂桥黄精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GB 2757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5009.12GB 5009.36GB 5009.225GB 5009.266GB/T 5835GB/T 18672GB 14963GB/T 27588GB 5749GB/T 10781.2GB 771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于制红枣枸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露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工t 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QJY 0001s-2022GB/T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3544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3 术语定义3.1胭脂桥黄精酒以黄精原酒,配以清香型白酒等经调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胭脂桥黄精酒。3.2黄精原酒以清香型原浆酒为酒基,添加皖南地区经清洗、焖蒸、发酵、再九蒸九晒后的多花黄精。添加或不添加枸杞、桂圆、灵芝、大枣、蜂蜜等辅料,经浸泡12个月后制成的黄精原酒。4 技术要求l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 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2762、GB 2763的规定。2原辅材料要求2.1干制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2.2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4.2.3清香型 白酒:应符合GB/T10781.2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 QJY O001S-20224.2.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 规定;2.5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2.6黄精、桂圆: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2.7其他原辅料:应无霉变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夹杂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以 及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或其他有关标准。3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 观清亮透 明,无沉淀及悬浮物a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香 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GB/T 15038a 对贮存6个月以上的本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工tJ 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C)/%v o l10.0 60.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0GB/T 15038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QJY 0001s-2022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干浸出物/(g/L)0.30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10345甲醇d/(g/L)0.6GB 5009.266氰化物d(以HCN计)(/m g/L)8.0GB 5009.36铅(以Pb 计)/(m g/k g)0.18GB 5009.1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2762、GB 2763的规定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 o l。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C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 o 1)的露酒。d 甲醇、氰化物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的 规定。7 检验规则7.1批次的确定和抽样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QJY 0001s-20227.1.1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7.1.2抽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 L),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判定规则7.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3.2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8050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ZQJY 0001s-2022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 23350、GB/T6543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该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5产品召回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15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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