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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T
0003
S-2022
餐饮专用油
2022
餐饮
专用
界首市玉兔食用油脂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T Q/YT 0003S2022 代替Q/YT 0003S2019 餐饮专用油 2022-09-0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界首市玉兔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4971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10日Q/YT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替代 Q/YT 0003S2019餐饮专用油(340620190437S)。本标准与 Q/YT 0003S2019餐饮专用油(340620190437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订了保质期。本标准由界首市玉兔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界首市玉兔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文博。本标准于 2017 年 01 月 18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于 2022 年 9 月 01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经版次标准发布情况为:Q/YT 0003S2017 Q/YT 0003S2019 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T 0003S2022 1 餐饮专用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专用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4 花生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T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T 0003S2022 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0 棕榈油 GB/T 19111 玉米油 GB/T 19112 米糠油 GB/T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餐饮专用油 以食用动物油脂(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食用鸡油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食用植物油脂(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棕榈油、菜籽油、米糠油、玉米油、葵花籽油、橄榄油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混合、加热、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餐饮专用油。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其中猪油还应符合 GB/T8397 的规定;食用牛油、食用羊油、食用鸡油)应符合起亚相关食品标准和/或其他有关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脂: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大豆油还应符合 GB/T1535 的规定;花生油还应符合 GB/T1534 的规定;芝麻油还应符合 GB/T8233 的规定;棉籽油还应符合 GB/T1537 的规定;棕榈油还应符合 GB/T15680 的规定;菜籽油还应符合 GB/T1536 的规定;米糠油还应符合 GB/T19112 的规定;玉米油还应符合 GB/T19111 的规定;葵花籽油还应符合 GB/T10464 的规定;橄榄油还应符合 GB/T23347 的规定。4.1.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1.5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无异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 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气味、滋味 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T 0003S2022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0 GB 5009.236 酸价(KOH)/(mg/g)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0.20 GB 5009.227 丙二醛/(mg/100g)0.25 GB 5009.181 游离棉酚a/(mg/kg)20 GB 5009.148 浸出又剂残留/(mg/kg)50 GB/T5009.37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 GB 1488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a仅适用于添加棉籽油的产品。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表3 3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08 GB 5009.12 总砷(As)/(mg/kg)0.1 GB 5009.11 苯并a芘/(g/kg)1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GB 5009.22 4.5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或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操作。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T 0003S2022 4 7.2 抽样 7.2.1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kg,抽样量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 或 2L);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2.2 抽样方法按 GB/T 5524 的要求执行。7.2.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游离棉酚(仅限于含有棉籽油食用油)、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7.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检验;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4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有关规定标注。8.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食用牛油”。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食品包装袋,包装用聚乙烯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材料,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T 0003S2022 5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保质期根据生产季节、包装规格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产品保质期,具体见产品包装。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