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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YD
0001
S-2022
鹿鞭黄精食丸
2022
黄精
医述一得生物医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SYD Q/YSYD 0001S2022 鹿鞭黄精食丸 2022-11-22 发布 2022-12-22 实施 医述一得生物医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Q/YSYD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医述一得生物医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医述一得生物医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海华。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Q/YSYD 0001S2022 1 鹿鞭黄精食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鞭黄精食丸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于以鹿鞭、黄精、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蛹虫草为原料,经清洗、提取、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调配、制丸、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鹿鞭黄精食丸(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10 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卫法监发200251 号)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Q/YSYD 0001S2022 2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超出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不得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真菌毒素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兽药残留应符合国家相关公告的要求。4.2 原辅料要求 4.2.1.鹿鞭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4.2.2.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规定。4.2.3.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4.2.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2.5.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和 GB 7096 的规定。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褐黑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且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丸状,形状完整,无劣变、无霉变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0 铅(以 Pb 计),mg/kg 0.8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YSYD 0001S2022 3 表3 微生物指标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CFU/25g 5 0 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 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分析、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的试样到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进行。5.3.2.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进行。5.3.3.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进行。5.3.4.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Q/YSYD 0001S2022 4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除 4.1、4.2 以外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6.4.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6.4.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6.5 判定规则 6.5.1.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5.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5.3.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注明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体积、质量(重量)、保质期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