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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YY 0015 S-2022 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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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YY 0015 S-2022 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 2022 阿拉伯糖 青梅 固体 饮料
Q/ZHYY福 建 中 合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HYY 0015S2022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2022-11-26 发布2023-01-01 实施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ZHYY 0015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修订。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依据GB 7101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产品实际特点制订,其中铅(以Pb计)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委托加工企业及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庆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5S20221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的工艺、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L-阿拉伯糖及青梅粉为原料,添加低聚异麦芽糖、聚葡萄糖中的一种或两种为辅料,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的L-阿拉伯糖青梅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 255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4321L-阿拉伯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5S202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青梅粉应符合GB/T 29602或经卫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2L-阿拉伯糖应符合QB/T 4321或经卫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3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3.1.4聚葡萄糖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黄色,均匀一致取5g左右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按照标签标示冲调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具有本品该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末至颗粒状,无结块异物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CFU/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g)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5S20223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3.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检验规则4.1组批规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一次入库量为一检验批次。4.2抽样方法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盒,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盒。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部门,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4.3检验分类4.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2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观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判定规则4.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4.2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4.4.3其它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加倍复检该项目。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15S202245.1标志5.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5.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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