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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SP 0096 S-2022 中保瓜之康®硒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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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SP 0096 S-2022 中保瓜之康®硒粉 2022 中保 174 硒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HSP Q/ZHSP 0096S-2022 中保瓜之康硒粉 2022-08-30 发布 2022-09-15 实施珠海赛普生物科技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4009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HSP 009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珠海中保澳琴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保瓜之康硒粉,生产单位地址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5号。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邱琼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ZHSP 0096S-2022 1 中保瓜之康硒粉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保瓜之康硒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富硒酵母为原料,以麦芽糊精、果蔬粉、二氧化硅为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硒的保健功能的中保瓜之康硒粉,其功效成分为硒。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的确定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YBB00132002 药用复合膜、袋通则 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监发1996第 38 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Q/ZHSP 0096S-2022 2 3.1.1 富硒酵母应符合GB1903.21的要求。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要求。3.1.3 果蔬粉应符合NY/T 1884的要求。3.1.4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3.3 保健功能保健功能 本品具有补充硒的保健功能。3.4 功效成分功效成分 功效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功效成分 项目 指标 每袋含 硒(以Se计)22.5-37.5ug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9.0 灰分,g/100g 5.0 铅(Pb),mg/kg 1.5 总砷(As),mg/kg 1.0 总汞(Hg),mg/kg 0.3 粒度 细粉 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要求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霉菌和酵母 CFU/g 50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 g 沙门氏菌 0/25 g 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7405的规定。项目 指标 色泽 淡黄色粉末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 Q/ZHSP 0096S-2022 3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功效成分功效成分 硒按 GB5009.93 的方法进行测定。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3.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灰分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总砷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总汞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粒度粒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0982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霉菌和酵母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4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5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Q/ZHSP 0096S-2022 4 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h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3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粒度、硒含量、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从一批中随机抽取全检量三倍的样品作为本批产品的抽样量。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Q/ZHSP 0096S-2022 5 产品的标签、标志按GB 7718、GB 16740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 7.2.1 包装容器包装容器 内包装采用药用复合膜,符合 YBB00132002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2.2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 3g/袋。7.2.3 运输包装运输包装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7.4 贮存贮存 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mm,离墙面50mm。7.5 保质期保质期 包装完整、未经启封并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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