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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 0022 S-2022 麻辣鱼罐头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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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 0022 S-2022 麻辣鱼罐头 2022 麻辣 罐头
Q/XMS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MS 0022S2022 麻辣鱼罐头 2022-12-30 发布 2023-01-30 实施 中山市兴马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20002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MS 002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中山市兴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玉葵。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首次发布。Q/XMS 0022S2022 1 麻辣鱼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辣鱼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海鱼或淡水鱼、大豆油、豆豉、麻辣粉、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为原料,经预处理、油炸、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包装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麻辣鱼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Q/XMS 0022S2022 2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按鱼块的形状:分为麻辣鱼块罐头和麻辣鱼罐头两类。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海鱼或淡水鱼:应符合 GB 2733、GB 31650 的规定。4.1.2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GB 2716 的规定。4.1.3 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4 麻辣粉、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6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鱼体呈茶褐色至深褐色,油为黄褐色至茶褐色 气味及滋味 具有豆豉香味及炸鱼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 组织紧密,软硬及油炸适度;鱼块较整齐,允许有添秤小块。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外 观 密封完好、无脱落的内壁涂料,无锈蚀、无泄漏、无胖听 Q/XMS 0022S2022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渍鱼(鳓鱼、鲅鱼、鲑鱼)盐渍鱼(不含鳓鱼、鲅鱼、鲑鱼)固形物含量,%60 组胺,g/100g 高组胺鱼类a 其他海水鱼类 40 20 食盐(以NaCl计),%2.58.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4.0 2.5 铅(以 Pb 计),mg/kg 0.45 镉(以 Cd 计),mg/kg 0.2 甲基汞(以 Hg 计)b,mg/kg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锡(以 Sn 计),mg/kg 250 铬(以 Cr 计),mg/kg 2.0 多氯联苯b,g/kg 20 a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b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c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Q/XMS 0022S2022 4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组胺 按 GB 5009.208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食盐 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无机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执行。6.2.6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7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6.2.8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9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6.2.10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执行。6.2.11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Q/XMS 0022S2022 5 7 检验规则 7.1 原材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抽样按照QB/T 1006检验规则进行。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查。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商业无菌。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新产品试制定型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按QB/T 4631的规定执行。8.1 标志和标签 8.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还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8.2 包装 Q/XMS 0022S2022 6 产品内包装用马口铁罐包装,应符合GB/T 14251的规定。马口铁罐头内壁涂料应符合GB 4806.10的规定,表面须清洁、无锈斑、封口完整、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罐、无变形。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瓦楞纸:应符合GB/T 6544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8.3.2 运输温度应控制在 0-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8.3.3 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8.3.4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25以下的清洁、卫生、凉爽、干燥并通风的库房中,库内地面须有垫板,产品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堆放,防止受潮;堆叠高度以不损坏外包装及食品为宜,不应与有毒、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混贮。8.5 保质期 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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