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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62 S-2022 食品加工用 植物提取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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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62 S-2022 食品加工用 植物提取液 2022 食品 工用 植物 提取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W Q/YW 0062S-2022 食品加工用 植物提取液 2022-12-01 发布 2022-12-20 实施 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10057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W 006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伟明、陈建、陈冠州、李洁仪、黎美燕。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Q/YW 0062S-2022 1 食品加工用 植物提取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植物提取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的食品加工用植物提取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326 植物饮料 Q/YW 0062S-2022 2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产品分类 3.1 草本类/本草类 以山楂、木瓜、决明子、百合、佛手、杏仁(甜、苦)、赤小豆、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罗汉果、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枸杞、栀子、胖大海、桑叶、桑葚、桔红、桔梗、荷叶、莲子、菊花、黄精、葛根、黑芝麻、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陈皮)、薄荷、薏苡仁、藿香、槐米、槐花、蒲公英、淡竹叶、青果、余甘子、凉粉草(仙草)、莱菔子、马齿苋、乌梅、香橼、香薷、山药、玉竹、甘草、昆布、鱼腥草、紫苏、紫苏籽、人参(人工种植)、人参组培不定根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葡萄糖、麦芽糊精、麦芽糖浆、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水提、酶解或不酶解、过滤、浓缩、调配、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植物提取液,作为饮料类食品加工用原料。3.2 食用菌类 以猴头菇、香菇、黑木耳、玉木耳、毛木耳、金针菇、银耳、松茸、牛肝菌(美味牛肝菌、黑牛肝菌、黄皮牛肝菌、乳牛肝菌、兰茂牛肝菌、茶歇新生牛肝菌、远东邹盖牛肝菌)、羊肚菌、双孢蘑菇、姬松茸、茶树菇、杏鲍菇、竹荪、金顶侧耳、草菇、松露、鸡枞菌、鸡腿菇、白灵菇、虎奶菇、斑玉蕈、平菇、榛蘑、青头菌、獐头菌、牛舌菌、亚侧耳、花脸香蘑、榆离褶伞、真姬离褶伞、光滑环绣伞、鲍鱼侧耳、白黄侧耳、盖囊侧耳、阿魏侧耳、肺形侧耳、皱环球盖菌、大白口蘑、蒙古口蘑、蛹虫草、金耳、茯苓、裂褶菌、鸡油菌、绣球菌、红菇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葡萄糖、麦芽糊精、麦芽糖浆、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水提、酶解或不酶解、过滤、浓缩、调配、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植物提取液,作为饮料类食品加工用原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猴头菇、香菇、黑木耳、玉木耳、毛木耳、金针菇、银耳、松茸、牛肝菌(美味牛肝菌、黑牛肝菌、黄皮牛肝菌、乳牛肝菌、兰茂牛肝菌、茶歇新生牛肝菌、远东邹盖牛肝菌)、羊肚菌、双孢蘑菇、姬松茸、茶树菇、杏鲍菇、竹荪、金顶侧耳、草菇、松露、鸡枞菌、鸡腿菇、白灵菇、虎奶菇、斑玉蕈、平菇、榛蘑、青头菌、獐头菌、牛舌菌、亚侧耳、花脸香蘑、榆离褶伞、真姬离褶伞、光滑环绣伞、鲍鱼侧耳、白黄侧耳、盖囊侧耳、阿魏侧耳、肺形侧耳、皱环球盖菌、大白口蘑、蒙古口蘑、金耳、茯苓、裂褶菌、鸡油菌、绣球菌、红菇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7096的规定。4.1.2 蛹虫草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7096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4.1.3 人参(人工种植)、人参组培不定根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4.1.4 山楂、木瓜、决明子、百合、佛手、杏仁(甜、苦)、赤小豆、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罗汉果、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枸杞、栀子、胖大海、桑叶、桑葚、桔红、桔梗、荷叶、莲子、菊花、黄精、葛根、黑芝麻、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陈皮)、薄荷、薏苡仁、藿香、槐米、槐花、Q/YW 0062S-2022 3 蒲公英、淡竹叶、青果、余甘子、凉粉草(仙草)、莱菔子、马齿苋、乌梅、香橼、香薷、山药、玉竹、甘草、昆布、鱼腥草、紫苏、紫苏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5 葡萄糖、麦芽糖浆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4.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2.6的规定。4.1.7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8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GB 1886.231的规定。4.1.9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4.1.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及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GB 7101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成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仪计)/%1 GB/T 12143 pH 值 3.0-8.0 GB 5009.237 铅(以 Pb 计)/(mg/kg)0.25(草本类/本草类)GB 5009.12 0.25(单一原料为:双孢蘑菇、平菇、香菇、榛蘑)0.9(单一原料为: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0.45(其他食用菌提取液)镉(以 Cd 计)/(mg/kg)0.5(单一原料为:香菇)GB 5009.15 0.6(单一原料为: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1.0(单一原料为: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2.0(单一原料为:松露、姬松茸)0.2(其他食用菌提取液)无机砷a(以 As 计)/(mg/kg)0.8(单一原料为:松茸)GB 5009.11 Q/YW 0062S-2022 4 0.5(其他食用菌提取液)甲基汞b(以 Hg计)/(mg/kg)0.1(食用菌类)GB 5009.17 a 对于制定无机砷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b 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g)20 GB 4789.15 酵母/(CFU/g)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g/25g)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c 该项目适用于食用菌类产品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净含量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Q/YW 0062S-2022 5 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一包装为一件数,总件数 n3 时,每件取样;总件数为 3n300 时,取样数n+1;总件数为 n300,取样数n/2+1;取样量要大于检验量的 3 倍,1 倍量作检验分析用,另外 2 倍量密封保存作留样,以备仲裁分析用。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6.6.2 如果在检验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要求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6.3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含有蛹虫草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人参类产品还应符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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