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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MW
0005
S-2022
冰糖粉
2022
冰糖
兴 化 市 明 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MW 0005S-2022 冰糖粉 2022-12-27 发布 2023-02-03 实施 兴化市明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HM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47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0 2Q/XHMW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指标调整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糖与淀粉糖铅指标值(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兴化市明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正明。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发布。J S Q BQ/XHMW 0005S2022 1 冰糖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糖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冰糖为原料,经拆包、粉碎、包装而成的冰糖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2016 冰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及 GB 13104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味甜,无异味、无异嗅。组织状态 粉状、无潮解,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J S Q BQ/XHMW 0005S2022 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蔗糖分,g/100g 97.0 还原糖分,g/100g 0.95 干燥失重,g/100g 1.40 电导灰分,g/100g 0.17 色值,IU 200 不溶于水杂质,mg/100g 80 铅(以 Pb 计),mg/kg 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50g,置于清洁的白瓷盘或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后,仔细嗅其气味,并用口尝其 10Bx 糖溶液,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蔗糖分 按 QB/T 5010-2016 中 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还原糖分 按 QB/T 5010-2016 中 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干燥失重 按 QB/T 5010-2016 中 8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电导灰分 按 QB/T 5010-2016 中 7 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色值 按 QB/T 5010-2016 中 9 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不溶于水杂质 J S Q BQ/XHMW 0005S2022 3 按 QB/T 5010-2016 中 10 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生物指标 4.3.1 螨 按 GB 13104-2014 附录 A 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燥失重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XHMW 0005S2022 4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6.4.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70%以下,温度不超过 38。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