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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J 0001 S-2023 水产复合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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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J 0001 S-2023 水产复合调味汁 2023 水产 复合 调味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XHJ Q/XHJ 0001 S-2023 代替 Q/XHJ 0001 S-2020 水产复合调味汁 2023-01-01 发布 2023-01-30 实施 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041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HJ 0001 S-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文件是对 Q/XHJ 0001 S-2020水产复合调味汁的修订,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原 Q/XHJ 0001 S-2020 同时废止。本文件与原 Q/XHJ 0001 S-2020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修订了理化指标;根据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要求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本文件由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剑华。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HJ 0001 S-2013、Q/XHJ 0001 S-2016、Q/XHJ 0001 S-2018、Q/XHJ 0001 S-2020。本文件为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下属分公司适用,其企业具体名称及地址如下:分公司名称: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石碣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金沙路 104 号。分公司名称:东莞市新好景食品有限公司单屋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东英街 5 号 C 栋。Q/XHJ 0001 S-2023 1 水产复合调味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复合调味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水、浓缩鲍鱼汁(和/或干贝)、食用盐、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酱油、固态复合调味料、黄豆、小麦粉、酵母抽提物、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黄原胶、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普通法)、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煮制、调配等工艺制成的水产复合调味汁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352 大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Q/XHJ 0001 S-2023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6.2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酵母加工制品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浓缩鲍鱼汁应符合 GB 10133 的要求。3.1.3 干贝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6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3.1.7 固态复合调味料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8 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9 小麦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10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0886.2 的要求。3.1.11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12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3 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要求。3.1.14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15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6 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3.1.17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要求。3.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9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20 -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2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22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Q/XHJ 0001 S-2023 3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水产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均匀,稀稠适度,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以 N 计),g/100 g 0.04 食盐(以 NaCl 计),g/100 g 25 铅(以 Pb 计),mg/kg 0.9 无机砷(以 As 计)a,mg/kg 0.1 a 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3:表中“m=0/25g”代表“不得检出每 25g”。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进行测定。5.2.2 食盐 按GB 5009.44进行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进行测定。Q/XHJ 0001 S-2023 4 5.3 微生物检验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进行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进行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盐。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 4806.7、GB 4806.5、GB 9683的规定。Q/XHJ 0001 S-2023 5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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