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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X
0001
S-2020
半固态调味料
2020
固态
调味料
2020Q/YZX备案专闭章重庆壹招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ZX0001S-2020半固态调味料2020-07-14发布品2020-07-24实施重庆壹控鲜怠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YZX0001S-2020半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动)植物油、食用菌(香菇、凤尾菇等)或番茄、番茄酱或酱腌菜(酸菜、酸萝卜、泡椒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香辛料(辣椒、花椒等)、食用盐、味精、增味剂、防腐剂等,经预处理、配料、炒制、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0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专年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DBS50/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麻辣调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食用菌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2酱腌菜0/YZX0001S-2020应符合GB2714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和外观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漳总砷(以As计)/(mg/Kg)0.4GB5009.11铅(以Pb计)/(mg/Kg)0.9GB5009.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5009.227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5009.2293.4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及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2Q/YZX0001S-2020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作检验用,1份留作备检。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方法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4、3.6中所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