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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G
0014
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
香蕉复合抗性淀粉制品
2022
特殊
膳食
食品
香蕉
复合
抗性
淀粉
制品
Cs Q/XJG 广曲香蕉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执 Q/XJG 0014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复合抗性淀粉大米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930 S-2022 有效期至刁年胡明 今 2022一07一13发布 膺黝 2022一07一28实施 广西香蕉谷科技漪限公司 发 布 Q/XJG 0014S-2022 前 全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香蕉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国、黄剑波、张江龙、梁凯欣、曾庆红。本标准于2022年07月13日发布,2022年07月28日实施。0/XJG 0014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复合抗性淀粉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复合抗性淀粉大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净含量、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香蕉、燕麦粉、荞麦粉、黑全麦粉、紫薯全粉、抗性糊精、魔芋粉、慧米提取物、玉米淀粉、抗性淀粉、单甘酷、桑叶提取物、饮用水中的一种或多种等药食同源食品与其他食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营养强化剂,经粉碎、混合调配、挤出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适宜糖尿病人群或低碳水摄入人群的特殊膳食用食品香蕉复合抗性淀粉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1886.65 单甘酷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41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含第1号修改单)1 Q/XJG 0014S-2022 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1354 大米 GB/I 2715 荞麦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I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I 29602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GDL 1 抗性糊精 NY/I 494 魔芋粉 NY/T 892 绿色食品燕麦及燕麦粉 NY/T 1884 绿色食品果蔬粉 LS/T 3244 黑全麦粉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 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粘米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2 香蕉 选用的品种和成熟度符合加工要求,质量应符合GB/T 9827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3 抗性糊精 应符合T/GDL 1的规定。4.1.4 抗性淀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5 魔芋粉 应符合NY/I 494的规定。Q/XJG 0014S-2022 4.1.6 单甘醋 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4.1.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8 慧米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 9 桑叶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0 荞麦粉 应符合GB/T 2715的规定。4.1.11 燕麦粉 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4.1.12 黑全麦粉 应符合I.S/T 3244的规定。4.1.13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14 紫薯全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调制成所需颜色 组织形态 固体颗粒,粒形完整,均一一致,有光泽 气味 有该品种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滋味 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3 0/XJG 0014S-202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水分(g/1 OOg)延 土反(酸度(mg/L)燕 圳 牛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铅(mg/kg)簇 0.4 总砷(mg/kg)(0.5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Q/XJG 0014S-2022 8 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10 检验方法 10.1 感官要求 取被测样品适量,倒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参照GB/T 5492 规定方法品尝其滋味。10.2 理化指标 位2.1 水分含量 按GB/I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0.2.2 酸度 按GB 5009.239中规定的方法测定。10.3 污染物 1r ).I?J1IV.).I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10.3.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10.4 微生物限量 10.4.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04.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10.5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10.6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心几下人厂2 0/XJG 0014S-2022 10.7 营养强化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们 检验规则 11.1 组批 每批连续灌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11.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5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4KG),分别用于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及留样,抽取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们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钊 4 型式检验 们4.”正常生产时,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原辅材料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11.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3、4.4、4.5、5、6规定的项目。11.5 判定规则 11.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11.5.3 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12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贝立存和保质期 12”标签、标志 12.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GB 28050的规定。12.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2 包装 12.2.1 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2.2.2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6 Q/XJG 0014S-2022 12.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2.3 运输、贮存、保质期 12.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潮、防晒。运输时不应日晒雨淋、受潮,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 蚀性、易挥发异味的物品混运,避免强烈振荡。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重压、摔撞。12.3.2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U.3.3 应贮存于无阳光直射、阴凉、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 近热源。12.3.4 堆放时应离地不小于10 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有10 cm以上间隔材料。12.3.5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