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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F 0003 S-2022 蔬菜制品系列及香露兜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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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F 0003 S-2022 蔬菜制品系列及香露兜粉 2022 蔬菜制品 系列 香露兜粉
兴 化 市 裕 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YF 0003S-2022 蔬菜制品系列及香露兜粉 2022-11-21 发布 2023-01-06 实施 兴化市裕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HYF 代替 Q/XHYF 0003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2 3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0 5Q/XHYF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XHYF 0003S-2019 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蔬菜制品及香露兜粉铅指标设定为铅(以 Pb 计)0.7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及严于DBS 46/004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中干叶、粉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部分参照了 NY/T 959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960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393脱水蔬菜 茄果类及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兴化市裕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兆丰。本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发布,2022 年 11 月 21 日第一次修订。J S Q BQ/XHYF 0003S2022 1 蔬菜制品系列及香露兜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制品系列及香露兜粉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脱水蔬菜(含大麦苗)为原料,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而成的蔬菜制品系列及以香露兜干叶为原料,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粉碎包装而成的香露兜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46/004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3.1 蔬菜制品根据脱水蔬菜品种和形态不同命名,粒状产品直接以原料名称命名,示例:以脱水香葱经分装而成的产品名称直接命名为脱水香葱;粉状产品命名规则为“蔬菜名+粉”命名。示例:以脱水胡萝卜为原料,加工成粉状的产品命名为胡萝卜粉。3.2 以香露兜干叶为原料加工成粉状的产品直接命名为香露兜粉。3.3 根据产品是否可用于即食,分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产品。J S Q BQ/XHYF 0003S2022 2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脱水蔬菜(含大麦苗):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2 香露兜干叶:应符合 DBS 46/004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料应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0(8.0(粉状产品)总灰分(以干基计)a,g/100g 12.0(16.0(限脱水芹菜、香菜、黄瓜、菠菜及其粉)铅(以 Pb 计),mg/kg 0.7 总砷(以 As 计)b,mg/kg 1.0 总汞(以 Hg 计)b,mg/kg 0.03 镉(以 Cd 计)b,mg/kg 0.5 铬(以 Cr 计)b,mg/kg 1.5 亚硫酸盐(以 SO2计)a,mg/kg 200 a适用于蔬菜制品 b适用于香露兜粉 4.4 微生物指标 4.4.1 非即食类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6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4.2 即食类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J S Q BQ/XHYF 0003S2022 3 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和酵母,CFU/g 102 致病菌 符合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 4.5 农药残留限量 蔬菜制品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香露兜粉的农药残留限量符合DBS 46/004及GB 2763和有关规定对叶菜类的要求。4.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2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霉变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总汞 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镉 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铬 J S Q BQ/XHYF 0003S2022 4 按 GB 5009.12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8 亚硫酸盐 按 GB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执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蔬菜制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J S Q BQ/XHYF 0003S2022 5 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香露兜粉还应注明建议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为袋装、桶装等,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8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Q/XHYF 0003S2022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脱水蔬菜(含大麦苗)的质量要求 A.1 脱水蔬菜(含大麦苗)以新鲜蔬菜(含大麦苗)为原料,经挑选、清洗、修整或不修整、成型或不成型、漂烫或不漂烫、拌糖或不拌糖、干燥、挑选、包装而成。A.2 脱水蔬菜(含大麦苗)的质量要求 脱水蔬菜(含大麦苗)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脱水蔬菜(含大麦苗)的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料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水分,g/100g 12.0(8.0(粉状产品)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2.0(16.0(限脱水芹菜、香菜、黄瓜、菠菜及其粉)铅(以 Pb 计),mg/kg 0.7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200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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