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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J
0001
S-2021
畜、禽血豆腐畜、禽血制品
2021
豆腐
制品
Q/ZHJ 0001S-2021 2021-04-20 发布 2021-04-20 实施 Q/ZHJ任 丘 张 俊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 Q/ZHJ 0001S-2021 畜、禽血豆腐(畜、禽血制品)任丘张俊农副食品加工厂任丘张俊农副食品加工厂 发布 16.07 备 案 号:13064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1日 有效日期:2026年07月20日 Q/ZHJ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地方标准 DBS41/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禽血制品、DBS50/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禽血产品(血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任丘张俊农副食品加工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任丘张俊农副食品加工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俊峰、郑倩、王军杰 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20 日由任丘张俊农副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张俊峰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20 日首次发布。Q/ZHJ 0001S-2021 畜、禽血豆腐(畜、禽血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血豆腐(畜、禽血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畜、禽血豆腐(畜、禽血制品)的生产、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1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ZHJ 0001S-2021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鸭血豆腐(鸭血制品)、猪血豆腐(猪血制品)3.1 鸭血豆腐(鸭血制品)以新鲜鸭血为原料,经过滤、适量添加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钠),精滤,经热搅拌、真空脱气、过滤、配料(加入氯化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和适量食用盐的水溶液)、灌装、封口、杀菌(121,4050 分钟)、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鸭血豆腐(鸭血制品)。3.2 猪血豆腐(猪血制品)以新鲜猪血为原料,经过滤、适量添加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钠)、精滤、热搅拌、真空脱气、过滤、配料(加入氯化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和适量食用盐的水溶液)、灌装、封口、杀菌(121,4050 分钟)、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猪血豆腐(猪血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新鲜鸭血、猪血应为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的健康畜、禽,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禽血,并符合 GB 2707 的规定。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红棕色、有光泽 取样品100g,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煮制后尝其口感 气味 有食用畜、禽血特有的“血腥”味,无异味 口感 细腻而爽滑 组织状态 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ZHJ 0001S-2021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95 GB 5009.3 蛋白质/(%)4.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105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25g-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986 的规定。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Q/ZHJ 0001S-2021 由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 8 个独立包装样品(不少于 2kg),6 个包装用作检验,另 2 个留样备用。微生物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执行。7.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独立包装样品(不少于 2kg),其中 6 个用作检验,另 2 个留样备用。微生物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执行。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落抵产局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标明非即食字样。8.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食品级材料,保持清洁、卫生,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8.3 贮存 Q/ZHJ 0001S-202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密闭 04或常温成品库内,存放产品的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受潮,地面应铺设隔板,距墙壁不小于 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贮存。8.4 运输 运输所用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需要冷藏贮存的产品应在 04条件下冷链运输。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04条件下冷藏保存 180 天,常温条件下保存 90 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