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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CY 0002 S-2022 李子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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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CY 0002 S-2022 李子干 2022 李子
Q/XMCY 0002S-2022 湖北星梦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MCY 李子干 2022-09-10 发布 2022-09-30 实施 湖北星梦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XMCY 0002S-2022 前 言 本标准编制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本标准由湖北星梦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星梦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航、杨元。本标准为2022年09月10日首次发布。Q/XMCY 0002S-2022 1 李子干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李子干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李子为原料,以食糖、食用盐、亚硫酸钠、维生素C、柠檬酸、氯化钙、苯甲酸钠、琼脂、氢氧化钠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选料、清洗、盐渍、糖渍、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李子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Q/XMCY 0002S-2022 2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2 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 3.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2 李子应选用洁净、无霉变、无污染、无虫害。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Q/XMCY 0002S-2022 3 3.2.3 食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3.2.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2.5 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8的规定。3.2.6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2.7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2.8 氯化钙应符合GB 1886.45的规定。3.2.9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2.10 琼脂应符合GB 1886.239的规定。3.2.11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规定。3.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形态完整,无虫蛀,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 总酸(以乳酸计),%2.5 铅(以Pb计),mg/kg 0.95 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CFU/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4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公差净含量及允许公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XMCY 0002S-2022 4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8956的规定。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可见异物,嗅其气味,品尝滋味。4.2 理化检验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检验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酸的检验按照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的检验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检验按照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的检验按照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的检验按照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照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照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及允许公差的测定净含量及允许公差的测定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 组批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5.3 抽样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检,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罐或袋),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瓶(罐或袋)。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4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Q/XMCY 0002S-2022 5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当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6 判定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2项及以内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包装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玻璃容器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纸质材料的包装应符合GB 4806.8的规定;塑料容器、塑料盖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金属容器、金属盖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合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必须用合格瓦楞纸箱装运(符合GB/T 6543的要求),箱内应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每箱内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6.2.2 包装箱按GB/T 191规定的方法执行。6.3 运输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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