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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MF 0011 S-2022 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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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MF 0011 S-2022 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 2022 梵灵膏 浓缩 植物 饮料
Q/XJMF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XJMFXJMF 00001111S-202S-2022 2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2022-08-15 发布2022-08-30 实施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1Q/XJMF 0011S-2022前 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 松。2Q/XJMF 0011S-2022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麦芽糖、金银花、蒲公英、鱼腥草、枙子、桔梗、白芷、紫苏、菊花、香薷、桑叶为原辅料,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提取、熬煮浓缩、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梵灵膏(浓缩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3麦芽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Q/XJMF 0011S-20223.1.3 金银花、蒲公英、鱼腥草、枙子、桔梗、白芷、紫苏、菊花、香薷、桑叶应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的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组织形态稀膏状,均匀、无分层和析水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15GB/T 12143铅(以Pb计)/mg/kg0.3GB 5009.12a锡(以 Sn 计)/mg/kg140GB 5009.16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10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霉 菌20GB 4789.15酵 母2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Q/XJMF 0011S-2022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定型包装样品(抽样数量应满足送检和留样备检需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做复验留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次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5Q/XJMF 0011S-2022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存放。5.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及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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