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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PL 0014 S-2022 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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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PL 0014 S-2022 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 2022 菊花 决明子 用茶
Q/SXPL Q/SXPL 0014S2022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菊花决明子茶菊花决明子茶 (代用茶)代用茶)2022-09-25 实施 2022-08-25 发布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6 1 0 0 0 0-1 42 0 5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8 2 9Q/SXPL 0014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l.1-2020 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德柱、郝海源。本标准批准人:谢晓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PL 0014S2022 2 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决明子、牛蒡根、枸杞、金银花、桂花为原料,经分拣、清洗、切制(或不切制)、烘干、粉碎(或不粉碎)、称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H/T 1091 代用茶 GH/T 1117 桂花茶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Q/SXPL 0014S2022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原辅料 3.1.1 菊花: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2 决明子: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3 牛蒡根: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4 枸杞: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5 金银花: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6 桂花:桂花:应干燥、无霉变、无腐烂、无虫蛀;桂花原料出处于 GH/T 1117桂花茶。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滤袋外形完整,滤袋冲泡后不溃散、不漏茶;内容物呈不规则的块状、片状、条状、颗粒状及粉末状;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干燥、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香 气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 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汤 色 汤色清亮,呈黄色至棕褐色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 总灰分,g/100g 8 总黄酮(以芦丁计),mg/100g 50 3.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4.5 二氧化硫/(g/kg)0.1 六六六/(mg/kg)0.2 滴滴涕/(mg/kg)0.2 Q/SXPL 0014S2022 4 三氯杀螨醇/(mg/kg)0.05 氰戊菊酯/(mg/kg)0.1 敌敌畏/(mg/kg)0.1 乐果/(mg/kg)0.05 乙酰甲胺磷/(mg/kg)0.05 杀螟硫磷/(mg/kg)0.5 3.5 净含量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GH/T 1091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黄酮: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的规定方法测定。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4.3.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二氧化硫: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敌敌畏、乐果、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按 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净含量 Q/SXPL 0014S2022 5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5.1 组批及抽样组批及抽样 5.1.1 5.1.1 组批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1.2 5.1.2 抽样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为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作为留样。5.2 5.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5.2.1 5.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岀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5.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 1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标准规定有较大差异时;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 6 个月以上(包括 6 个月)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5.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5.3.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3.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6.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外包装应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6.2 包装包装 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内包装质量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8118 的规定;Q/SXPL 0014S2022 6 封口严密,不得有破损。6.2.2 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运输。6.3 6.3 运输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挤压。6.3.3 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以及受潮。6.4 6.4 贮存贮存 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 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cm。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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