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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FS 0004 S-2022 油炸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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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FS 0004 S-2022 油炸肉制品 2022 油炸 肉制品
Q/SXFS福 建顺 欣 发 食 品 科 技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SXFS 0004S2022油炸肉制品2022-09-23 发布2022-10-22 实施福建顺欣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SXFS 0004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26、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09 月 23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顺欣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顺欣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良铭。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1油炸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炸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产品或鲜(冻)禽产品或肉糜制品为主要原料,以水、食用淀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食用动物油脂、酱油、味精、香辛料、橘皮(陈皮)、白芷、草果粉、复合调味料、鸡汁调味料、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氢钠、卡拉胶、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打浆或不打浆、腌制或不腌制、裹粉或不裹粉、油炸、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油炸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2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SB/T 10458 鸡汁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冻)畜产品、鲜(冻)禽产品: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肉糜制品:应符合 SB/T 10379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7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8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33.1.9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3.1.10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11香辛料、草果粉:应符合 GB/T 15691 及 GB/T 12729.1 的要求。3.1.12橘皮(陈皮)、白芷:质量安全、使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并符合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的要求。3.1.13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3.1.14鸡汁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58 的要求。3.1.15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要求。3.1.16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5 的要求。3.1.17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9 的要求。3.1.18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的要求。3.1.19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3.1.20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21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GB 26687 的要求。3.1.22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霉斑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4铅(以 Pb 计)/(mg/kg)0.3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微生物限量3.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致泻大肠埃希氏菌b5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b仅适用于牛肉制品。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9303 及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5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7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 GB 478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按 GB/T 9695.19 规定的方法抽样。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FS 0004S20226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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