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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SP 0001 S-2022 杏仁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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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SP 0001 S-2022 杏仁粉 2022 杏仁
2013-05-08 发布 2013-05-15 实施 04.05.02 河 北 味 岸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ASP Q/WASP 0001S-2022 杏仁粉 2022-09-25 发布 2022-09-25 实施 河北味岸河北味岸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 案 号:13108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有效日期:2027年11月20日 Q/WASP 0001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相关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味岸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味岸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利峰。本标准于2022年9月25日由河北味岸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利峰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 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9月25日首次发布。Q/WASP 0001S-2022 2 杏仁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杏仁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苦杏仁或甜杏仁为原料,经热水浸泡、脱皮、脱苦(苦杏仁)、沥水、干燥、冷却、粉碎、包装而制成的杏仁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Q/WASP 0001S-2022 3 3.1 原料要求 苦杏仁或甜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乳白色或浅黄色,色泽均匀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打开包装立即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组织形态 粉状,无结块 滋味和气味 具有杏仁应有的香气与滋味,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20 GB 5009.5 脂肪/(g/100g)40 GB 5009.6 水分/(g/100g)10 GB 5009.3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氰化物(以 HCN 计)/(mg/kg)5.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霉菌 25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Q/WASP 0001S-2022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12件,再从每件各抽一份,每批采样不少于1.5kg.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样品检验,一份样品备查。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5.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5.2.3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原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Q/WASP 0001S-2022 5 6.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贮存。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同时贮存。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撞。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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