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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QYS 0083 S-2022 绣球菌浓缩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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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QYS 0083 S-2022 绣球菌浓缩液 2022 绣球 浓缩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QYS Q/WQYS 0083S-2022 绣球菌浓缩液 2022-12-20 发布 2023-01-20 实施 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2000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QYS 008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起草贯彻了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符合规范化要求。本标准由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雪榕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雪榕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飞、张海燕、何瑞琪。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首次发布。委托方:上海雪榕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受托方:广东青云山药业有限公司。受托方地址: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环城北路 369 号。Q/WQYS 0083S-2022 1 绣球菌浓缩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绣球菌浓缩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绣球菌为原料,经粉碎、加水提取、浓缩、灭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加工用绣球菌浓缩液,用于食品加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728 食用菌术语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2 酵母-葡聚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Q/WQYS 0083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绣球菌应符合GB 7096、GB/T 12728的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1.1.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褐色至深褐色 取 50mL 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或同类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色泽和有无异物。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粘稠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15.0 -(1,3)-葡聚糖,g/100 mL 3.0 铅(以Pb计),mg/kg 0.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沙门氏菌 5 0 0-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1.1.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1.1.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Q/WQYS 0083S-2022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1.2 感官要求 取50mL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或同类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色泽和有无异物。鉴别气味,品尝滋味。1.3 理化指标 1.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1.3.2 -(1,3)-葡聚糖 按QB/T 4572 酶解法检测。1.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1.4 微生物指标 1.4.1 菌落总数 按照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测。1.4.2 大肠菌群 按照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1.4.3 霉菌 按照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1.4.4 酵母 按照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1.4.5 沙门氏菌 按照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1.5 净含量与允许偏差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6 检验规则 1.6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1.7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3)-葡聚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1.8 型式检验 1.8.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新设备时。g)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Q/WQYS 0083S-2022 4 1.9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1.10 抽样方法 从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1.11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1.11.1 如有 1 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12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标识内容根据产品原料特性应符合相应国家规定的要求。1.13 包装 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T 21302 的规定,允许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包装形式。1.1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1.15 贮存 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与地面、墙面的距离不得低于10cm。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损害。在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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