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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O
0001
S-2022
生牛肉饼
2022
牛肉
Q/WO 0001S-2022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O Q/WO 0001S-2022 生牛肉饼 2022-11-21 发布 2022-11-21 实施 广东温瓯食品科技有广东温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80004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O 0001S-2022 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温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温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品控研发部归口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金中芳、李亚军、马路石、邓丽丽、叶淑萍。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WO 0001S-2022 3 生牛肉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所生产的生牛肉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 100%鲜、冻分割牛肉做原料,经绞碎、搅拌、成型后,速冻、包装而成的生牛肉饼。产品需要在冻结条件下贮藏和运输,食用前须按照要求烹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GB/T 17238、GB 2707、GB 2762、GB 2763的规定。进货时应检验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合格原料方可使用。3.2 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无破损,不变形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色泽 色泽均匀,粉红色,间带白色,Q/WO 0001S-2022 4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正常牛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及氧化气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4 铅(以Pb计)/(mg/kg)0.2 总砷(以As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1 总汞(以Hg计)/(mg/kg)0.05 铬(以Cr计)/(mg/kg)1.0 3.4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31646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一块产品,将产品放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将产品加热后再进行目测、滋味气味的检验,与标准对照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检验 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检验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检验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检验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检验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铬检验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Q/WO 0001S-2022 5 原料要求到货抽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产品试制鉴定;2)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食品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6.5.1 出厂检验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检验的需要。6.5.2 型式检验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检验、理化指标检验的需要。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产品外包装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 含量、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方法、产品标准号等标记。7.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包装袋、包装箱应无毒、无味、图案清晰。7.3 运输 7.3.1 运输产品的车辆、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具有防雨、防尘、防晒设置。7.3.2 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重压、抛接,不允许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3.3 产品用-15以下冷藏车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冷冻。7.4 贮存 7.4.1 产品存放在干燥、洁净、良好的食品专用仓库内,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储存在一起,应离墙、离地存放,堆放整齐。7.4.2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清洁的冰箱或冷库内,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7.4.3 产品在冻结的条件下贮存,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