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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TS
0013
S-2022
杞参原浆
2022
原浆
备案号:QB64/0319S-2022Q/TYTS宁夏特源特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TYTS 0013S2022杞参原浆2022 06-27 发布2022-06-27 实施宁夏特源特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TYTS 0013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安全技术指标是参照GB/70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的要求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特源特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特源特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生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YTS 0013S202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杞参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原浆、维生素c、人参液(浸膏、粉)(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鲜人参或干人参提取液(浸膏)或制粉)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添加剂,经调配、过滤、高压均质、杀菌、灌装、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杞参原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原料为枸杞原浆,符合 T/NXFSA 002S-2020 枸杞原浆的规定3.1.3 人参液(浸膏、粉):采用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鲜人参或干人参提取液(浸膏)或制粉,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4维生素 C 应符合 GB13104 的规定.3.1.5其他辅料应当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棕黄色至棕红色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取一定量混合均匀地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滋味、气味具有人参(红参)和枸杞子特有的滋味及气味、酸甜Q/TYTS 0013S20222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适口,无异 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组织状态产品呈混浊状,静置后允许有果肉沉淀分层现象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 200C(以折光计)/%15.0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总酸(以柠檬酸计)/%0.4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04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锡a(以 Sn 计),mg/kg145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a 仅限于镀锡薄板容器包装。3.5 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或)52102104规定的方法检验大肠杆菌(或)52110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2015 规定的检验方法酵母()2015 规定的检验方法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或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TYTS 0013S2022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按 SN/T 0878 规定方法检验。6.2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验。6.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4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6.5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6.6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于抽样由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品控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人参总皂苷、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一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原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TYTS 0013S202248.1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运输8.4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8.5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6贮存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