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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YZ
0002
S-2022
猪油渣
2022
猪油
阜 宁 同 心 油 脂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XYZ 0002S-2022 猪油渣 2022-12-20 发布 2023-02-18 实施 阜宁同心油脂有限公司发 布 Q/TXYZ 代替 Q/TXYZ 000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5 4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1 7Q/TXYZ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TXYZ 0002S-2022 的修订。除对原标准进行编辑性修改,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进行了索引;调整了食品安全指标铬。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规定。本标准中指标铬(以 Cr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及肉制品中铬(以 Cr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阜宁同心油脂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华、吴法锦。本标准于 2022 年 7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12 月第 1 次修订。J S Q BQ/TXYZ 0002S-2022 1 猪油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油渣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的可食用的猪副产品(猪花油、猪网油)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分切、熬油、压榨或不压榨、冷却、包装而制成的供食品加工用的非即食的猪肉渣(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可食用的猪副产品(猪花油、猪网油)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TXYZ 0002S-2022 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 物,无焦斑和霉斑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特制 精制 酸价(KOH),mg/g 4 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0.25 GB 5009.227 3.4 污染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铬(以 Cr 计),mg/g 0.9 GB 5009.123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菌落总数/(CFU/g)n=5,c=2,m=104,M=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n=5,c=2,m=10,M=102 GB 4789.3 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照了GB 2726的规定。3.6 致病菌限量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3.7 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J S Q BQ/TXYZ 0002S-2022 3 3.9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10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10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要求中除 3.1、3.10 以外的所有项目。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J S Q BQ/TXYZ 0002S-2022 4 4.6.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6.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重(质)量、数量、体积及符合GB/T 191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5.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冷冻、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环境中,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贮藏时产品保质期为7天,低于8贮藏时产品保质期为15天。低于-16贮藏时产品保质期为60天。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