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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DS 0008 S-2023 复配纤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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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DS 0008 S-2023 复配纤维 2023 纤维
泰 兴 市 东 圣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XDS 0008S-2023 复配纤维 2023-01-05 发布 2023-02-10 实施 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XDS 代替 Q/TXDS 0008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3 9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0 2Q/TXDS 0008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TXDS 0008S-2022(备案编号 321752S-2022)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更新了要求;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坚果及籽类(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mg/kg”。本标准由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步国建。本标准于 2022 年 5 月首次发布,2023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TXDS 0008S-2023 1 复配纤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配纤维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亚麻籽粉、豌豆纤维粉和葵花籽油为原料,经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内包装、异物检测和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复配纤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5027 果蔬纤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亚麻籽粉: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2 豌豆纤维粉:应符合 QB/T 5027 的规定。3.1.3 葵花籽油:应符合 GB/T 1046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TXDS 0008S-2023 2 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及色泽 均匀粉末状,无结块,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目测、鼻嗅、口尝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4.0 GB 5009.3 灰分/(g/100g)5.0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总膳食纤维/(%)50 GB 5009.88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3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GB 4789.3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要求。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J S Q BQ/TXDS 0008S-2023 3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6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5k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如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且封口严密。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曝;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不得甩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专用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污染。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和异物同处贮存。产品的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产品应堆 放在垫板上,离地,离墙。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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