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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GT
0004
S-2022
食用禽畜血块系列
2022
食用
血块
系列
南 通 罗 盖 特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LGT 0004S-2022 食用禽畜血块系列 2022-12-24 发布 2023-02-08 实施 南通罗盖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LG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5 9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0 7Q/TLGT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量0.2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3 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南通罗盖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建华 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发布。J S Q BQ/TLGT 0004S-2022 1 食用禽畜血块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禽畜血块系列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禽畜血(猪血、牛血、羊血、鸭血、鸡血、鹅血)为原料,添加柠檬酸钠后过滤、冷藏,再添加食用盐、生活饮用水、氯化钙(凝固剂),添加或不添加瓜尔胶、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经搅拌升温、脱气、灌装成型、高温杀菌、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食用禽畜血块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J S Q BQ/TLGT 0004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依据主要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畜类血块,包括猪血块、牛血块、羊血块;禽类血块,包括鸭血块、鸡血块、鹅血块。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鸭血、鸡血、鹅血、猪血、牛血、羊血:应使用经过检疫、健康、无病的活禽或活畜所采得的血浆,呈暗红色,色泽均匀的液体,无污染、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符合GB 2707、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2 食用盐: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5 氯化钙:应符合GB 1886.45 的规定。4.1.6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4.1.7 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应选自 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的原料,且符合GB/T 15691 中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暗红色,色泽均匀有光泽 将产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或盆内,放在光线充足处观察被测检畜(禽)血的色泽、杂质、组织形态并嗅其气味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有弹性,有微小气孔及析水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2.5 GB 5009.5 水分,g/100g 96.0 GB 5009.3 J S Q BQ/TLGT 0004S-2022 3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允差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5.1.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1.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加盖合格证明,产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或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除 4.1、4.4、4.6 以外的全部要求 J S Q BQ/TLGT 0004S-2022 4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5.5.2 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和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相关规定,包装应整齐、封口严密、不松散、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冷藏贮存的产品应采用冷链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阴凉、干燥、通风处或 05的冷藏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地面垫板离地不少于 20 cm,四周离墙不少于 30 cm。7 保质期 产品应在上述贮运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 6 个月,05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 10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