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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HSTS 0026 S-2022 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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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HSTS 0026 S-2022 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 2022 胶原 蛋白 弹性 固体 饮料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HSTS Q/WHSTS 0026S-2022 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 2022-9-18 发布 2022-10-18 实施 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38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HSTS 0026 S-2022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制订。本标准由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提出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百胜,刘峰,林单、金阳、郭珍妮、马俊,衷期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WHSTS 0026 S-2022 1 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胶原蛋白肽、鲣鱼弹性蛋白肽、果蔬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适量柠檬酸、维生素 C、关山樱花、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罗汉果甜苷、食用香精等,经过筛、制粒、分装而成的胶原蛋白肽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测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T 10335.4 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纸板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WHSTS 0026 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鱼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要求。3.1.2 果蔬粉:应符合GB 7101的要求。3.1.3 鲣鱼弹性蛋白肽:应符合GB 7101的要求。3.1.4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要求。3.1.5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要求。3.1.6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要求。3.1.7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8 关山樱花:应符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要求。3.1.9 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应符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要求。3.1.10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特有的颜色 性状 粉末状,无结块 滋味及口感 具有该品种特有香气及滋味,无刺激、焦糊、酸败等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Pb计),mg/kg 0.7 羟脯氨酸,g/100g 4 肽含量,g/100g 4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Q/WHSTS 0026 S-2022 3 表4 致病菌限量 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并符合表 5 的要求:表 5 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 项 目 最大使用量 罗汉果甜苷,g/kg 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 柠檬酸,g/kg 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 食用香精,g/kg 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 3.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并符合表6的要求:表 6 营养强化剂使用限量 项 目 使用限量范围 维生素 C,mg/kg 1000mg/kg-2250mg/kg 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5克左右的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30左右的纯化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3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明显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肽 按照GB/T 224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羟脯氨酸 霉菌(CFU/g)50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示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示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 4789.21执行。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Q/WHSTS 0026 S-2022 4 参照GB/T 9695.2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分别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1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定期抽检。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和标签。6.5 抽样方法及数量 每批产品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 合格评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要求。7.2 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Q/WHSTS 0026 S-2022 5 7.3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7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表7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复合袋 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 涂布白纸板 应符合 GB/T 10335.4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4.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4.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 时加封。7.4.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5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常温库房中,离墙离地大于 10cm,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7.6 保质期 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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