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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CQ
0002
S-2019
调味麻酱
2019
调味
麻酱
Q/SGCQ榆林市高新区鑫蜀国传情餐饮有限公司神 木 分 公 司 配 送 中 心 企 业 标 准Q/SGCQ 0002S2019调味麻酱2019-08-05发布2019-09-10实施榆林市高新区鑫蜀国传情餐饮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配送中心发布Q/6 1 0 0 0 0-1 0 440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9 1 0Q/SGCQ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榆林市高新区鑫蜀国传情餐饮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配送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榆林市高新区鑫蜀国传情餐饮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配送中心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肖伟。本标准批准人:肖伟。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GCQ 0002S20191调味麻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麻酱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芝麻酱、花生酱、韭菜花、豆腐乳、南乳汁、植物油、香油、虾油、味精、鸡精调味料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配料、搅拌、灌装制成的调味麻酱。2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1733.4花生酱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LS/T 3220芝麻酱LS/T 3311花生酱NY 68小磨香油NY/T 958花生酱SB/T 10170腐乳SB/T 10371鸡精调味料DB 31/2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SGCQ 0002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韭菜花:应新鲜、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无污染。3.1.2 豆腐乳: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3.1.3 南乳汁:应符合DB 31/2002的规定。3.1.4 虾油: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3.1.5 香油:应符合NY 68的规定。3.1.6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7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规定。3.1.8 花生酱:应符合QB/T 1733.4或LS/T 3311或NY/T 958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10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褐色至黄褐色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半固态状,粘稠适中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食盐(以NaCl计),%5.0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0.01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1.0总砷(以As计),mg/kg0.5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Q/SGCQ 0002S20193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CFU/g)521009500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7.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约50g被测样品平铺在白磁盘内,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理化检验4.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4.2.2 食盐(以NaCl计):按GB 5009.44的规定执行。4.2.3 氨基酸态氮(以N计):按GB 5009.235的规定执行。4.2.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按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4.2.5 酸价(以脂肪计):按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4.2.6 总砷(以As计):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4.2.7 铅(以Pb计):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限量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的规定执行。Q/SGCQ 0002S201944.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5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或瓶,抽样数量为6袋或瓶,抽样质量不得少于1kg。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5的全部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求时。5.5 判定规则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产品内包装采用袋装、瓶装或罐装,包材应符合GB/T 28118、GB/T 10004、GB 4806.7和QB/T 4594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冷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产品离墙20厘米以上,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产品在-18-16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