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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KY 0151 S-2022 人参黄精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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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KY 0151 S-2022 人参黄精膏 2022 人参 黄精
新模板标记勿删Q/THKYQ/THKY0151S-2022代替Q/THKY0151S-2019人参黄精膏2022-12-25 发布2023-01-06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THKY0151S-2023220061S-20232023 01172026 0116Q/THKY0151S-2022前言本标准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洪艳本标准适用于: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首次备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7 日第一次修改时间:2021 年 10 月 08 日本次为延续备案,代替 Q/THKY0151S-2021新标准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 3.5 微生物限量;修改了 7.1 标签式样;修改了 7.2 营养成分表;本次修改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标准废止。Q/THKY0151S-20221人参黄精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黄精、山药、鹿鞭、龙眼肉、鹿筋、阿胶、枸杞子、桑葚为原料,添加麦芽糖醇、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经过前处理、混合均匀后进行熬制灭菌、罐装、包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人参黄精膏(蜂蜜产品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 317鹿副产品DBS 22/02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用原料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Q/THKY0151S-20222卫监督函(2012)8 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人参(人工种值 5 年或 4 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标准的规定,人参添加量为每 100ml 产品添加人参 7g。人参食用限量3g/天。3.1.2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3 山药、黄精、阿胶、龙眼肉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桑葚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5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 鹿鞭、鹿筋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为人工养殖;以及卫监督函(2012)8 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9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为棕红色至棕褐色,色泽均一取本品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看是否有肉眼可见杂质组织状态呈膏状或粘稠状半流体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42GB 5009.3人参总皂苷,%0.07GB/T 19506可溶性固形物,(g/100g)10GB/T 12143果糖和葡萄糖,(g/100g)7GB/T 18932.22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Q/THKY0151S-20223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0.3GB 4789.3霉菌计数,cfu/g20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防腐剂0.5g/Kg-GB 5009.28羧甲基纤维素钠稳定剂按生产需要量添加-GB 1886.232麦芽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量添加-GB 28307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Q/THKY0151S-20224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照表 6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品,样本以盒为单位,分成 2 份,一份用作检验和复检,另一份留样用。表 6抽样数量批量1500箱1500箱样本大小n(盒)50g/盒1050g/盒1250g/盒850g/盒10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黄精膏配料表:蜂蜜、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黄精、山药、鹿鞭、龙眼肉、鹿筋、阿胶、枸杞子、桑葚、麦芽糖醇、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净含量/规格:根据销售情况而定生产企业:通化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经开环路 2266 号联系方式:根据销售情况而定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通风干燥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2050028504产品标准代号:Q/THKY0151S产地:吉林 通化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食用方法:每次 1 袋,用温水冲调即可食用。食用限量:本品每 100ml 中,添加人参 7g;人参食用量3g/天。其他需要标识的内容: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Q/THKY0151S-20225表 7续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676 千焦(kJ)8%蛋白质1.2 克(g)2%脂肪1.0 克(g)2%碳水化合物36.4 克(g)12%钠7 毫克(mg)0%8 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T 9683 和 GB/T 28118 的规定。采用玻璃容器,应符合 GB4806.5 的规定。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采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以及其他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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