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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LY 0001 S-2022 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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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LY 0001 S-2022 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 2022 南山 饮用 天然
柞水终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2022-10-30 发布2022-11-30 实施Q/ZSLY柞水终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发布Q/ZSLY 0001S2022代替Q/ZSLY 0001S2019Q/6 1 0 0 0 0-7 1 1 6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1 2 8Q/ZSLY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代替Q/ZSLY 0001S2019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本标准与Q/ZSLY 0001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 1.12020的规则进行了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柞水终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柞水终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华、刘斌。本标准批准人:徐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SLY 0001S2019;Q/ZSLY 0001S2016。Q/ZSLY 0001S20221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源自商洛市柞水县秦岭终南山牛背梁北沟自然涌出、渗流形成的天然山泉水为原料,经过粗滤除色去味,然后超滤处理后经杀菌、灌装、包装工艺生产的终南山泉牌饮用天然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QB/T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T 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ZSLY 0001S2022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天然山泉水:应选择源自商洛市柞水县秦岭终南山牛背梁北沟自然涌出、渗流形成的天然山泉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 GB 5749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天然山泉水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度/度10浑浊度/NTU1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pH 值6.57.5钾(以 K+计)/(mg/L)0.55.0钙(以 Ca2+计)/(mg/L)7.030.0钠(以 Na+计)/(mg/L)0.85.0镁(以 Mg2+计)/(mg/L)0.55.0偏硅酸/(mg/L)3.025.0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0.005余氯(游离氯)/(mg/L)0.05四氯化碳/(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溴酸盐/(mg/L)0.01耗氧量(以 O2计)/(mg/L)2.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总砷(以 As 计)/(mg/L)0.01铅(以 Pb 计)/(mg/L)0.01镉(以 Cd 计)/(mg/L)0.005总放射性/(Bq/L)0.5总放射性/(Bq/L)0.9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大肠菌群/(CFU/mL)50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500Q/ZSLY 0001S20223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色度、浑浊度、状态、滋味、气味:按 GB/T 5750.4 执行。4.2理化指标4.2.1pH 值:按 GB/T 5750.4 执行。4.2.2钾、钙、钠、镁、偏硅酸、亚硝酸盐:按 GB 8538 执行。4.2.3余氯:按 GB/T 5750.11 执行。4.2.4四氯化碳:按 GB/T 5750.8 执行。4.2.5三氯甲烷、溴酸盐:按 GB/T 5750.10 执行。4.2.6耗氧量:按 GB/T 5750.7 执行。4.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按 GB/T 5750.4 执行。4.2.8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4.2.9铅:按 GB 5009.12 执行。4.2.10镉:按 GB 5009.15 执行。4.2.11总放射性、总放射性:按 GB/T 5750.13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执行。4.3.3铜绿假单胞菌:按 GB 8538 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8瓶(2L以上抽取6桶)。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二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Q/ZSLY 0001S20224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19298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桶、瓶应符合 GB 4806.7 或 QB/T 2460 或 QB/T 2357 的规定。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 PC 料制成的桶或瓶,桶盖和瓶盖禁止循环使用。6.2.2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6.3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装于同一运输单元。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一同存放。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容量小于5000mL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容量大于5000mL桶装产品保质期30天,开封后保质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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