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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001 S-2020 野桂花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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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001 S-2020 野桂花蜜 2020 桂花
1 Q/SY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Y 0001S-2020 野桂花蜜 2020-01-03 发布 2020-01-08 实施 贵 州 山 野 蜂 蜜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布 Q/SY 0001S-2020 2 前 言 为加强产品的生产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计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制定,其余指标参照 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以及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贵州山野蜂蜜专业合作社提出;本标准由贵州山野蜂蜜专业合作社起草;本标准由贵州山野蜂蜜专业合作社批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01 月 03 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桦。Q/SY 0001S-2020 3 野野桂花蜜桂花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桂花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山野蜂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以天然野桂花蜂蜜为原料,经过滤、灭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蜂蜜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SY 0001S-2020 4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21528 蜜蜂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野桂花蜜 蜂蜜采集的野生桂花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经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4 技术要求 4.1 蜜源要求 蜜蜂采集野生桂花园(林)的蜜源应相对集中,周边无其他有毒有害植物适逢花期,以确保蜜蜂采集的桂花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安全无毒。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标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呈水白色至白色 取样品适量置于洁净磁盘中,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观其色泽,鼻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状态 常温下呈粘稠流体状,低温时有部分或全部结晶 气味 具有桂花特有的香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不得含有蜜蜂肢体、幼虫、蜡屑及肉眼可见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试验方法 水分(%)23 GB 5009.3 果糖和葡萄糖(g/100g)60 GB 5009.8 蔗糖(g/100g)10 GB 5009.8 铅(Pb)/(mg/kg)0.8 GB 5009.12 锌(Zn)(mg/kg)25 GB 5009.14 4.4 微生物指标 Q/SY 0001S-2020 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 (CFU/g)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MPN/g)0.3 GB 4789.3 霉菌计数(CFU/g)200 GB 4789.15 嗜渗酵母计数(CFU/g)200 GB 14963 附录 A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志贺氏菌 0/25g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4789.10 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5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及相关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及相关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 JJF 1070 要求检测。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T 21528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按 1随机抽样,但不得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分成 2 份,1 份送检,1 份留样。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要求进行抽样。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时;Q/SY 0001S-2020 6(b)更换设备或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查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符合项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若感官、理化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允许用留样就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按 GB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产品外包装箱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储运标识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6.2 包装 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须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库房内保持干燥通风、阴凉清洁。严防阳光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7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运,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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