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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NHLY
0001
S-2023
浓缩梨清汁
2023
浓缩
梨清汁
Q/WNHLY渭 南 好 利 源 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WNHLY 0001S2023代替 Q/WNHLY 0001S2020浓缩梨清汁2023-01-01 发布2023-02-01 实施渭南好利源果业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7 6 6 3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2 2 2Q/WNHLY 0001S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WNHLY 0001S2020。本标准与Q/WNHLY 0001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本标准由渭南好利源果业有限公司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史海。本标准批准人:岳建康。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WNHLY 0001S2020;Q/WNHLY 0001S2017。1Q/WNHLY 0001S2023浓缩梨清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浓缩梨清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梨为原料,经清洗、破碎、压榨、酶解、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而制成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5%的浓缩梨清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25.1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25.4包装容器 钢桶 第4部分:200L及以下全开口钢桶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Q/WNHLY 0001S2023GB/T 10468水果和蔬菜产品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0650鲜梨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3252包装容器 钢提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454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963浓缩苹果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梨:应选择成熟、洁净、无落地果,腐烂率小于 5%,并应符合 GB/T 10650 的规定。3.1.2淀粉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3果胶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均匀澄清透明粘稠状液体,无沉淀物,无悬浮物滋味、气味具有浓缩梨清汁固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3Q/WNHLY 0001S202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5.0可滴定酸(以柠檬酸计)/(%)0.5透光率(T625nm)/(%)95浊度/NTU5.0pH 值3.05.5乙醇/(g/kg)3.0富马酸/(mg/L)5.0乳酸/(mg/L)500羟甲基糠醛/(mg/L)20果胶试验阴性淀粉试验阴性稳定性试验/NTU1.0铅(以 Pb 计)/(mg/L)0.49注:除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外,其余项目均在可溶性固形物为 11.5%条件下测定。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0沙门氏菌/25mL500-霉菌和酵母/(CFU/mL)10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Q/WNHLY 0001S2023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或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试验要求检验用样品,除测定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和微生物限量指标外,其余检测项目均需使用4.2所配置的试样。4.2试样制备用水将浓缩梨清汁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1.5%。4.3感官要求取约 50mL 混合均匀被测样品置无色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及组织状态,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4.4理化指标4.4.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2可滴定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3透光率: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4浊度: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5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4.4.6乙醇: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7富马酸、乳酸:按 SN/T 2007 规定的方法测定。4.4.8羟甲基糠醛: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9果胶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0淀粉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1稳定性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5微生物限量4.5.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4.5.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5.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5.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5.5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Q/WNHLY 0001S20234.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pH 值、透光率、浊度、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5型式检验5.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项目。5.5.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食品复合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1845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包装用钢桶应符合 GB 4806.9 或6Q/WNHLY 0001S2023GB/T 325.1 或 GB/T 325.4 或 GB/T 13252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害、无其他污染。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或05或-18条件下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在常温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在05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在-18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