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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SP
0001
S-2022
蛹虫草饮品
2022
虫草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YSP Q/YYSP 0001S2022 蛹虫草饮品 2022-06-08 发布 2022-07-08 实施 河源市宇玉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宇玉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6008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YSP 0001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河源市宇玉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凤山。本标准于2022年6月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2年7月8日起实施。Q/YYSP 00012022 1 蛹虫草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蛹虫草、玉竹、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琼脂,经熬煮、过滤、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蛹虫草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2014年第10号)Q/YYSP 000120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蛹虫草应符合卫计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要求。3.1.3 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5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要求。3.1.6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GB 7101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 状 液体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 GB/T 12143 pH 值 4.07.0 GB 5009.237 腺苷,mg/kg 100 NY/T 2116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锡(以Sn计)a,mg/kg 150 GB 5009.16 注:a仅限于采用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要求进行检验。3.4.2 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b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 4789.4 Q/YYSP 00012022 3 续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b 检验方法 n c m M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注: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Q/YYSP 00012022 4 5.4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5.5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湖、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具体见产品标签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