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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DS
0004
S-2022
复配动物胶原蛋白粉
2022
动物
胶原
蛋白粉
泰 兴 市 东 圣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XDS 0004S-2022 复配动物胶原蛋白粉 2022-03-30 发布 2022-04-28 实施 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XDS 代替 Q/TXDS 0004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1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2 4Q/TXDS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TXDS 0004S-2021(备案编号320097S-2022)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更新了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要求;更新了检验规则;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步国建。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TXDS 0004S2022 1 复配动物胶原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配动物胶原蛋白粉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胶原蛋白粉、牛胶原蛋白粉、火鸡胶原蛋白粉、鸡胶原蛋白粉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经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内包装、异物检测和外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复配动物胶原蛋白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J S Q BQ/TXDS 0004S2022 2 猪胶原蛋白粉、牛胶原蛋白粉、火鸡胶原蛋白粉、鸡胶原蛋白粉应符合QB 2732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取2g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200mL温开水 配制成1%溶液,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8.0 GB 5009.3 灰分/(g/100g)5.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0.1 GB 5009.15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J S Q BQ/TXDS 0004S2022 3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在成品库中,同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4.4.3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 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有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且不含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和有三项以上(含三项)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J S Q BQ/TXDS 0004S2022 4 5.2 包装 各种包装材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