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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F 0002 S-2021 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后恢复类 人参牡蛎肽营养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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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F 0002 S-2021 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后恢复类 人参牡蛎肽营养液 2021 运动 营养食品 恢复 人参 牡蛎 营养液
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SF 0002S2021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后恢复类人参牡蛎肽营养液2021-09-06 发布2021-12-06 实施Q/SSF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3 2 5 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1 3 0Q/SSF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平、魏豪、李志文。本标准批准人:金新康。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SF 0002S20211人参牡蛎肽营养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牡蛎肽营养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人参粉、牡蛎肽、核桃低聚肽粉、菊芋糖浆、低聚果糖、赤藓糖醇、果汁(鲜枸杞原浆、浓缩蓝莓汁、火龙果原浆、浓缩蔓越莓汁中的一种)、支链氨基酸(L-亮氨酸、L-异亮氨酸、L-缬氨酸)、复合维生素(盐酸硫胺素、核黄素、麦芽糊精)、复合矿物质(葡萄糖酸亚铁、葡萄糖酸锌、麦芽糊精)、生姜、食用香精为原料,生姜经预处理、榨汁、过滤制成生姜汁,然后经调配、过滤、灌装、封口、杀菌制成的人参牡蛎肽营养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009.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SSF 0002S20212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Q/SSF 0155S菊芋糖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配料和风味的不同,产品可分为人参牡蛎肽营养液(枸杞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蓝莓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火龙果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蔓越莓味)。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人参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及附录 A 的规定。4.1.3牡蛎肽: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1.4核桃低聚肽粉: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1.5菊芋糖浆:应符合 Q/SSF 0155S 的规定。4.1.6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7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4.1.8鲜枸杞原浆: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4.1.9火龙果原浆:应符合 GB/T 31121 或 GB 7101 的规定。4.1.10浓缩蓝莓汁、浓缩蔓越莓汁:应符合 GB/T 31121 或 GB 17325 的规定。4.1.11支链氨基酸: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4.1.12复合维生素:应符合 GB 26687 及附录 F 的规定。4.1.13复合矿物质:应符合 GB 26687 及附录 G 的规定。4.1.14生姜:应新鲜、无腐烂,表皮呈淡黄色至黄棕色,具有鲜姜特有的辛辣气味。4.1.15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Q/SSF 0002S20213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人参牡蛎肽营养液(枸杞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蓝莓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火龙果味)人参牡蛎肽营养液(蔓越莓味)色泽呈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有枸杞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有蓝莓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有火龙果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有蔓越莓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组织状态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蛋白质a/(g/100mL)4.5肽含量/(g/100mL)1.126.66L-亮氨酸/(g/100mL)1.673.33L-异亮氨酸/(g/100mL)0.841.66L-缬氨酸/(g/100mL)0.841.66总皂苷/(mg/100mL)500维生素B1/(mg/100mL)0.234.44维生素B2/(mg/100mL)0.232.22铁/(mg/100mL)2.5615.55锌/(mg/100mL)1.8913.33a蛋白质的折算系数为6.2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指标总砷(以 As 计)/(mg/kg)0.19铅(以 Pb 计)/(mg/kg)0.05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100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玻璃瓶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Q/SSF 0002S20214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7.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4.7.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味。5.2理化指标5.2.1蛋白质:按 GB 5009.5 执行。5.2.2肽含量:按 GB/T 22492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执行。5.2.3L-亮氨酸、L-异亮氨酸、L-缬氨酸:按 GB 5009.124 执行。5.2.4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执行。5.2.5维生素 B1:按 GB 5009.84 执行。5.2.6维生素 B2:按 GB 5009.85 执行。5.2.7铁:按 GB 5009.90 执行。5.2.8锌:按 GB 5009.14 执行。5.3污染物限量5.3.1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5.3.2铅:按 GB 5009.12 执行。5.4微生物限量5.4.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4.2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执行。5.4.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5.4.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5.4.5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5.4.6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5.4.7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执行。5.5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同一产品配方、在同一条生产线一个生产周期内连续包装,以相同工艺持续生产出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及稳定性的一批产品为一组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mL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至少为16个销售包装,500mL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至少为12个销售包装。所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作为备查样品。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Q/SSF 0002S20215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6.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6.4.3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 GB 13432 中 4.3.3 的规定,并且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13432、GB 24154 和 GB 7718 的规定。营养素含量标识应增加“每 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还应标明,产品类别:特殊膳食用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后恢复类),适宜人群:运动人群运动后恢复人群(中、高强度或长时间运动后恢复的人群),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本产品每日最大食用量为 90mL。7.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 PE 瓶、铝箔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纸盒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保持清洁、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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