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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GS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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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吸吸龟苓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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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QISQGS 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QGS 0003S-2022 代替Q/SQGS 0003S-2020 乐吸吸龟答膏 T叮t450897 S-2O2 2022一06一20发布 织愁)实业:有卫尺乏务百I 2022一07一22实施 发布 Q/SQGS 0003S-2022 前 古口 本文件按照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代替Q/SQGS 0003S-2020乐吸吸龟等膏。本文件与Q/SQGS 0003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按照GB/I 1.1-2020的规定调整了文本格式;一一增加了部分引用标准;一一增加了部分原辅料;一一对产品分类进行了修改;一一修改完善了判定规则;本文件由广西梧少Ii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阳、李玲芝、施伟东、蒋丽。本文件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2022年7月22日实施 工 0/SOGS 0003S-2022 乐吸吸龟菩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乐吸吸龟荃膏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金银花、甘草、获菩、罗汉果、蒲公英、桅子、龟(黄喉拟水龟或巴西龟)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菊花、玫瑰花(重瓣玫瑰花)、焙炒咖啡、干制红枣、人参(人工种植)、荔枝肉(干)、荔枝干,经原料预处理、加饮用水熬煮提取、浓缩,再辅以椰纤果、白砂糖、蜂蜜、黑凉粉、红豆、生姜提取物、库拉索芦荟凝胶、赤鲜糖醇、葡萄糖基甜菊糖营、柠檬酸钠、碳酸钠、食品用香精中的两种或多种,经调配、煮制、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自立袋型吸吸龟荃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317 白砂糖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I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昔 GB/I 10461 小豆 GB/I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0/SOGS 0003S-202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9618 甘草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鲜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I 605 焙炒咖啡 NY/I 694 罗汉果 NY/I 1522 椰子产品 椰纤果 DBS 45/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第12号 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 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2第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O16第8号 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20年版)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和原辅料不同,可将产品分为若干类,产品具体名称和配料以标签标示的为准。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黑凉粉 应符合DBS 45/013的规定。5.1.2 白砂糖 应符合GB/I 317的规定。5.1.3 椰纤果 应符合NY/I 1522的规定。5.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5.1.5 金银花、获等、蒲公英、桅子、菊花 2 Q/SQGS 0003S-2022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 年版)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当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 留l互且昌!亩件会、几R,7;毛与I朽 5.1.6 红豆 应符合GB/I 104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5.1.7 库拉索芦荟凝胶 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8第12号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8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第3号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B 2763的规定。5.1.9 玫瑰花(重瓣玫瑰花)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10 干制红枣 应符合GB/I 5835.GB 2762.GB 2763的规定。5.1.11 焙炒咖啡 应符合NY/T 605的规定。5.1.12 荔枝肉(干)、荔枝干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5.1.13 生姜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其生产企业应获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资质。5.1.14 龟(黄喉拟水龟或巴西龟)应符合NY/I 1050.GB 2733的规定。5.1.15 罗汉果 应符合NY/T 694的规定。5.1.16 甘草 应符合GB/I 19618.GB 2762.GB 2763的规定。5.1.17 赤蘸糖醇 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3 0/SOGS 0003S-2022 5.1.18 葡萄糖基甜菊糖普 应符合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第8号的规定。5.1.19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5.1.20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5.1.21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B 30616的规定。5.1.22 加工用水 应符合(;B 5749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 组织形态 呈半流体凝胶状,有与该品种配料相符的固体小颗粒,有少量糖液 滋味和气味 味甜,具有该产品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它异味 杂?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t,折光计法)/(g/lOOg)5-18.0 干燥物/(g/lOOg)8.0(4.0)pH值 5-8.0 总砷(以As计)/(mg/kg)蕊 0.4 铅(以Pb计)/(mg/kg)蕊 工0 铬(以Cr计)/(mg/kg)(0.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B 2762的规定 仅限配料中添加糖类(白砂糖、蜂蜜)的产品。括号内数值仅限未添加糖类(白砂糖、蜂蜜)的产品。、,愁 Q/SQGS 0003S-2022 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取1-2个最小单元的独立包装样品,打开包装,将其倒出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 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8.2 理化指标 8.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干燥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pH值 按GB 5009.237-2016中5.1.3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o.o.)?Th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限量(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4 食品添加剂、扬 章马声 加车 ;0/SOGS 0003S-2022 按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9 检验规则 9.J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品种规格、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 批。9.2 抽样 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销售包装,抽取样品数量16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均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9.3.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干燥物、pH值、商业无菌。9.4 型式检验 9.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要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新产品正式投产前。9.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2、5.3、5.4和6.2规定的项目。9.5 判定规则 9.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9.5.2 若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项目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含人参(人工种植)、库拉索芦荟凝胶的产品标签、说明书还应分别按原卫生部公告2012第3号及2008第12号的规定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10.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10.2 包装 Q/SOGS 0003S-2022 10.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10.3.2 运输时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环境中,不应日晒雨淋。避免碰撞,不应扔摔、撞击、挤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10.4 贮存 10.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10.4.2 产品常温下应贮存于无阳光直射、阴凉、清洁干燥环境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堆放时应离地10cm,离墙20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cm以上的间隔材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