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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NY
0002
S-2022
血粑血豆腐
2022
血粑
豆腐
Q/XNY西 乡 县 南 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NY 0002S2022血粑(血豆腐)2022-08-08 发布2022-09-08 实施西乡县南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2 8 6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9 1 4Q/XNY 0002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文件由西乡县南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西乡县南煜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开华。本文件批准人:唐开华。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XNY 0002S20221血粑(血豆腐)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血粑(血豆腐)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鲜豆腐、猪肉、猪血、饮用水为原料,按需添加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红曲米、胡椒粉、鸡精调味料、香辛料,经预处理、配料、搅拌、成型、熏制、晾干或风干、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血粑(血豆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959.3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 3 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XNY 0002S20222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豆腐: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2猪肉:应符合 GB 2707 或 GB/T 9959.3 的规定。3.1.3猪血:应为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的健康畜,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血。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中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3.1.4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7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8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规定。3.1.9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0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1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血粑(血豆腐)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血粑(血豆腐)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组织较紧密,切面可见肉粒,有弹性,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XNY 0002S2022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蛋白质,g/100g10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g8.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 Pb 计),mg/kg0.3镉(以Cd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49铬(以Cr计),mg/kg1.0苯并(a)芘,g/kg5.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兽药残留限量3.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3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熟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Q/XNY 0002S202244.2.3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9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1kg,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3.23.4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Q/XNY 0002S20225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采用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或在08条件下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常温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60 天,08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