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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LA 0001 S-2019 乌梢蛇乌梅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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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LA 0001 S-2019 乌梢蛇乌梅配制酒 2019 乌梢蛇 乌梅 配制
Q/THLA0001S-2019223550S-20192019112920221128Q/THLA备案号:223550S-2019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通化市力安生物高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HLA0001S-2019代替Q/THLA0001S-2016乌梢蛇乌梅配制酒2019-11-08 发布2019-11-28 实施通化市力安生物高科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THLA0001S-20191乌梢蛇乌梅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乌梢蛇、乌梅、木瓜,经原料预处理、酒基浸泡、过滤、调制、灌装、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乌梢蛇乌梅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乌梢蛇、乌梅、木瓜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Q/THLA0001S-20192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 乌梢蛇、乌梅、木瓜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红色至红色GB/T 15038滋气味醇和、舒顺谐调,具有本品的特有香气组织形态澄清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2442GB 5009.225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0.5总酸(以乙酸计),g/L6.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甲醇c,g/L0.6GB 5009.266氰化物c(以HCN计),mg/L8.0GB 5009.36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19GB 5009.1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THLA0001S-20193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总糖、酒精度、总酸、总酯、净含量和标签。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表 4 抽取样品。样品总量应不少于 3000ml 样品总量不足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抽取。其中二分之一样品作为检验用,二分之一样品封存备查。表 4抽样表样本批量范围(瓶)样品数量(瓶)1 20061 20135 0009 35 001126.5 判定规则6.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乌梢蛇乌梅配制酒。配料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乌梢蛇、乌梅、木瓜。Q/THLA0001S-20194产品标准号:Q/THLA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净含量/规格:100ml/瓶、500ml/瓶、750ml/瓶或根据市场需求而定。使用方法及使用量:10ml/次,一日2次。生产企业:通化市力安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佐安路155号1-2。联系方式:0435-3215077。生产日期:见喷码。贮存条件:密封、置阴凉干燥处。注意事项: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8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或符合CB 4806.5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日晒雨淋。10贮存贮存在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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