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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XH
0041
S-2022
玉米发酵粉
2022
玉米
发酵粉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XH Q/ZXH 0041 S-2022 代替Q/ZXH 0041 S-2020 玉米发酵粉 2022-12-13 发布 2022-12-30 实施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20008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XH 0041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ZXH 0041 S-2020,与Q/ZXH 0041 S-2020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原辅材料增加了麦芽糊精、白砂糖等原材料。本标准由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琴英、龙丽娟、陈书鹤、黄翠芬、李美玲、蔡友华、蓝伟松。本标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首次发布;2018 年 1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2020 年 7 月 10 日第二次修订;2022 年 12 月 13 日第三次修订。Q/ZXH 0041 S-2022 1 玉米发酵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米发酵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棒状杆菌)发酵、灭活、过滤、浓缩、干燥传统工艺制成的具有酱香浓郁、增鲜、增香作用的粉状产品。根据需要可加入食用盐、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白砂糖等食品配料其中一种或多种进行调配,本产品为食品工业用的具有增鲜、增香作用的粉状调味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 GB/T 20886.2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酵母加工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ZXH 0041 S-2022 2 3 产品分类 按照投料配比的不同,分为不同型号的玉米发酵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4 麦芽糊精符合 GB/T 20882.6 的要求;4.1.5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0886.2 的要求;4.1.6 白砂糖符合 GB 13104、GB/T 317 的要求;4.1.7 棒状杆菌:为格兰氏染色阳性菌、杆状,菌落湿润、表面光滑、半透明或不透明,边缘齐整。4.1.8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浅棕色至深棕色粉末。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溶液外观 浅棕色至棕色澄清液体,无肉眼可见杂质。溶液气味 具特征性气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0.3 水分,%5 氯化钠,%55 pH 值 47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4.4 食品添加剂 4.4.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Q/ZXH 0041 S-2022 3 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样品适量,置白色瓷皿上,肉眼观察样品性状,鼻嗅样品气味。取样品适量,加热水配制成浓度为 0.3%的溶液。于白色背景上,肉眼观察样品溶液状态,鼻嗅溶液气味;口尝溶液味道。6.2 氨基酸态氮 称取试样3.5 g,置于100 mL容量瓶中,加水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后,吸取5.00 mL样品溶液,置200 mL烧杯中,加水60 mL,其余按GB 5009.235中操作。6.3 水分 取样品适量,按GB 5009.3中第二法(减压干燥法)测定。6.4 氯化钠 按GB 5009.44第一法(电位滴定法)测定。计算公式中的0.0355改为0.0584。6.5 pH 值 取样品2.0 g,精确称量至0.000 1 g,加水25 mL溶解,按GB 5009.237测定。6.6 铅 按GB 5009.12测定。6.7 总砷 按GB 5009.11中“总砷的测定”测定。6.8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 第三法测定。6.9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执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工艺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ZXH 0041 S-2022 4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报告单方准出厂。7.4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水分、氯化钠、pH 值及净含量。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7.6 抽样方法 7.6.1 抽样方案 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方法进行,其他项目按下表规定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件数:每批总件数 取样件数 300 12n 7.6.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按上表规定随机抽取大样,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小样,每件抽样量不小于50 g。抽取的样品应迅速混匀,然后分装成至少4份,装于干燥、洁净的抽样袋中,每袋不少于100 g。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取样日期、批号等,1份做检验用,3份留样备查。7.7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销售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并标明产品所属类型。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包装规格 包装材料 质量标准 15 kg/箱 20 kg/箱 复合镀铝袋+纸箱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注:客户有特殊要求时,以合同为准。Q/ZXH 0041 S-2022 5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其他污染物质混运,贮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扔、磕碰。8.4 贮存 本品应密封保存。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应离墙、离地15 cm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其他污染物质混装、混贮、混运。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本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