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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YY 0003 S-2021 药食同源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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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YY 0003 S-2021 药食同源配制酒 2021 同源 配制
Q/ZSYY Q/ZSYY 0003S2021 药食同源配制酒 2021-12-09 发布 2022-01-09 实施 福建省紫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福建省紫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ZSYY 0003S2021I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药食同源配制酒因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的格式和内容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污染物限量指标按照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酒精度、总酸含量以及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紫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紫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朝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YY 0003S20211药食同源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食同源配制酒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酱香型或浓香型白酒为酒基,添加一种或一种以上药食同源物质备注:药食同源物质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内的物质为原料,经浸泡、勾兑、过滤、检验、灌装而制成相应的各种药食同源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要求 3.1原辅料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药食同源物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指标 项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口味,酒体协调,无异味。组织形态 均匀透明的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YY 0003S20212酒精度(20),%vol 1260 总酸(以乙酸计),g/L 0.1 备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vol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57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3.5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7食品添加剂 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在自然光条件下观察包装容器的密封情况,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玻璃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 5.2.1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执行。5.2.2总酸:按按 GB/T 10345 规定执行。5.3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 6.1组批: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相同的产品为一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YY 0003S202136.2抽样方法和数量 6.2.1按表 3 抽样方案取样本。表4抽样方案 项目名称 1000箱 1000箱 样本数/箱(500mL/瓶)8 12 单位样本数/瓶(500 mL/瓶)2 2 样本数/箱(500 mL/瓶)6 8 单位样本数/瓶(500 mL/瓶)1 1 6.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 1 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抽样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附在包装箱内(外)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有一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须加倍抽样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品。6.4.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净含量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瓶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须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2757、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外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YY 0003S20214装纸箱上除标明酒名、厂名、厂址、规格、批号、单位包装净含量、瓶装数、生产日期,还应标明产品的标准编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要求。7.2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GB/T 10346要求的包装材料。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运输、贮存 7.3.1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7.3.2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运、混贮。7.3.3成品酒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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