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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MY
0001
S-2022
籽仁调味酱
2022
调味
苏 州 蜜 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MY 0001S-2022 籽仁调味酱 2022-07-14 发布 2022-08-12 实施 苏州蜜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MY 代替 Q/SZMY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6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1Q/SZM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SZMY 0001S-2020,主要改动为:修改了致病菌限量。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订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料(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苏州蜜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Julien,Joseph CHEUNG AH SEUNG。本标准于 2020 年 3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SZMY 0001S-2020 1 籽仁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籽仁调味酱的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籽仁(腰果仁、榛子仁、扁桃仁、核桃仁、杏仁、板栗仁、松籽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亚麻籽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食糖、枸杞、香草、可可粉、椰子粉、椰干、咖啡粉、香辛料粉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用水浸泡(或不浸泡)、烘(炒)制、粉碎、碾磨(或不碾磨)、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即食类籽仁调味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706 可可粉 J S Q BQ/SZMY 0001S-2020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2733 香草 NY/T 605 焙炒咖啡 NY/T 786 食用椰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 以主要原料命名,如:以腰果仁为主要原料的,命名为腰果调味酱;以南瓜籽仁为主要原料的,命名为南瓜籽调味酱。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籽仁(腰果仁、榛子仁、扁桃仁、核桃仁、杏仁、板栗仁、松籽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亚麻籽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5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4.1.6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7 香草:应符合 GB/T 32733 的规定。4.1.8 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9 椰子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4.1.10 椰干:应符合 NY/T 786 的规定。4.1.11 咖啡粉:应符合 NY/T 605 的规定。4.1.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浓稠状酱体,允许有颗粒物,允许有油脂析出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SZMY 0001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g/100g 30 水分,g/100g 6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6 生产过程中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SZMY 0001S-2020 4 5.2.4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酸价 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2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除 4.1、4.6 以外的全部要求。J S Q BQ/SZMY 0001S-2020 5 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