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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NY 0001 S-2022 调制食用木薯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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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NY 0001 S-2022 调制食用木薯粉 2022 调制 食用 木薯
Q/SYNY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NY 0001S-2022 Cs 调制食用木薯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657 S2O22 有效期至为刁年明洲 卜?2022一05-15发布 2022一06-20实施 广西时跃农业科序支有限公司 发 布 0/S丫N丫0001 S-2022 前 古自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时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海英 本标准于2022年5月15日发布,2022年6月20日实施。沪湘知,叼 0/S丫N丫0001 S-2022 调制食用木薯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制食用木薯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干木薯(或食用木薯原粉)、食用木薯淀粉为主要原料,经清理(或不清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制食用木薯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丈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I 8884-2007 马铃薯淀粉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I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 GB/I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I 29343 木薯淀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DBS 45/04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木薯全粉 3 要求 3.1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1 0/S丫N丫0001 S-2022 4 要求 4.J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木薯淀粉 应符合GB/I 29343中食用木薯淀粉和GB 31637的规定。4.1.2 食用木薯原粉 应符合DBS 45/041的规定。4.1.3 食用干木薯 应洁净,无霉变、无病虫害,质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有关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发霉,无变质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水分(g/lOOg)15.0 灰分(g/lOOg)簇 1.50 斑点(个cm2)廷 8.0 酸度(pH)5.0廿8.0 细度150 1m(100目)筛通过率(g/lOOg)多 99.0 氢氰酸(mg/kg)毛 10 锅(以Cd计)/(mg/kg)0.1 铅(以Pb计)/(mg/kg)毛 0.1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B 2763的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汽,2 0/S丫N丫0001 S-2022 5 加工生产过程中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并闻其气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细度 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斑点 按GB/I 22427.4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酸度 按GB/T 8884-2007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6.2.6 氢氰酸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执行。6.)U.L.I-VR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镐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真菌毒素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农药最大残留 3 0/S丫N丫0001 S-2022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又1 组批 具有相同的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次。7.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9袋(总量不少于4kg),样品分成3份,1份5袋微生物项目检验,1份2袋除微生物项目外其他项目检验,1份2袋备查。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均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2 出厂前应进行逐批抽样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斑点、酸度、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二次型式检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一一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3、4.4中规定的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7.5.2 感官项目检验结果中如出现有霉味或异味或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8.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8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4 Q/S丫N丫0001 S-2022 8.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和烈日暴晒。8.4 贮存 8.4.1 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具有防尘、防鼠等设施。8.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存。8.4.3 产品应先进先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墙面,间隔应在20cm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8.5 保质期 在符合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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