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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KNS
0001-2013
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定型包装饮用水
0001
2013
北京
可林娜水业
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
标准
定型
包装
饮用水
1 Q/SYYJP 北 京 可 林 娜 水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SYKNSSYKNS 00012013 代替Q/SYKNS 0001 201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定型包装饮用水 2013-10-17 实施 2013-09-12 发布 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 前 言 本标准遵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而制定。.本标准由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琰军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YKNS 0001-2011 Q/SYKNS 0001-2008 3 定型包装饮用水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泉饮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型包装饮用水。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以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地下泉水为水源,经适当过滤和灭菌等工艺处理后,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水源水水质要求 应符合GB5749的相关规定。水源保护、水源地的监测按照GB/T13727执行 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限值 指 标 限值 检验方法 色度/度 10,无异色 GB/T 5750 浑浊度/NTU 1 4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指 标 限值 检验方法 pH 值 6.58.5 GB/T 5750 总硬度(以 CaCO3计)/(mg/L)200 GB/T 5750 溶解性总固体/(mg/L)300 GB/T 5750 铜/(mg/L)0.5 GB/T 8538 镉/(mg/L)0.005 GB/T 8538 铅/(mg/L)0.01 GB/T 8538 总砷(以 As 计)/(mg/L)0.01 GB/T 8538 三氯甲烷/(mg/L)0.01 GB/T 5750 溴酸盐/(mg/L)0.01 GB/T 5750 耗氧量(CODMn法,以 O2计)/(mg/L)2.0 GB/T 8538 亚硝酸盐(以 N 计)/(mg/L)0.005 GB/T 8538 硝酸盐(以 N 计)/(mg/L)10 GB/T 575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 GB/T 8538 总 放射性/(Bq/L)0.1 GB/T 5750 总 放射性/(Bq/L)1 GB/T 575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指 标 限值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100ml)50 GB/T 5750 大肠菌群/(mpn100ml)不得检出 GB/T 5750 铜绿假单胞菌/(cfuml)0 GB/T 8538 产气荚膜梭菌/(cfuml)0 GB/T 8538 霉菌/(cfuml)10 GB 4789 酵母/(cfuml)10 GB 4789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 3.5 净含量 按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方法检验。表 4 净含量 标注净含量(Q)ml 允许短缺量(T)ml 检验方法a Q 的百分比 ml 100-200 4.5 JJF1070-2005 200-300 9 300-500 3 500-1000 15 1000-10000 1.5 10000-15000 150 15000-50000 1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净含量 Q1L 时,T 值的 0.01 ml 位修约至 0.1 ml;当净含量Q1L 时,T 值的 0.1 ml 位修约至 ml 4 4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5.1 采用多介质过滤、软化器过滤、活性炭过滤、保安过滤器保证水质安全及反渗透膜去除部分矿物质调整产品水硬度及矿物质含量,使口感更加,定时监督,发现异常,及时调整;5.2 灌装间洁净度确保局部百级、整体万级,微生物菌落及压差符合相应技术标准;5.3 清洗消毒均采用符合相应卫生规范的消毒药剂;其他均应符合(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规定及(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水源水检验及判定 5.1.1 在投产前,连续半年,对水源水按国标 GB5749 规定项目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检验次数不少于 1 次,符合要求,方可以生产。持续生产过程中,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常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能生产,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 3 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须经过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2)产品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5.3.2 用作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桶,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样,一 6 份备查。5.4 组批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水源、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次。5.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5 瓶、5 桶作为检验样品,净含量及短缺量的检验抽样按 JJF1070-2005 的规定执行。5.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能复验。6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6.1.2 产品运输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3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产品名称“山泉饮用水”。6.1.4 产品标签上要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及真实水源地地名。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桶 PC 包装或瓶 PET 包装,应符合 QB2460 和 QB 2357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严禁与有毒物混运、混装。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撞。运输过程应防止温度骤然升降,防止日晒、雨淋或受潮。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林或靠近热源。6.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3 在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6.5 保质期 6.5.1 在符合本标准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桶PC包装保质期为1个月、建议7天内饮用完,瓶PET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