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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LS 0005 S-2022 即食肉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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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LS 0005 S-2022 即食肉糜制品 2022 即食 肉糜 制品
Q/YXLS福建渔香乐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XLS 0005S2022即食肉糜制品2022-10-08 发布2022-11-07 实施福建渔香乐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YXLS 0005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08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渔香乐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渔香乐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建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1即食肉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肉糜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冻肉糜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植物油、食糖、复合调味料、香辛料、食用盐、味精、酱油、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乙基麦芽酚、磷酸酯双淀粉、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复配增稠剂(麦芽糊精、氯化钾、黄原胶、魔芋粉、卡拉胶)、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原料预处理、切片或不切片、煮制、调味或不调味、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熟肉制品即食肉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2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冻肉糜制品:应符合 SB/T 10379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5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6香辛料:品种应符合 GB/T 12729.1 的要求,并符合 GB/T 15691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7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8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9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0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11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12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33.1.13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复配增稠剂(麦芽糊精、氯化钾、黄原胶、魔芋粉、卡拉胶):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4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5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16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17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规定。3.1.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9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霉斑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75蛋白质/(g/100 g)8.0氯化物(以 Cl-计)/(g/100 g)10铅(以 Pb 计)/(mg/kg)0.3锡a(以 Sn 计)/(mg/kg)25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4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值。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致泻大肠埃希氏菌b5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仅适用于牛肉制品。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限量的最高安全限值。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55.3.1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7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 GB 478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取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取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产品检验6.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LS 0005S20226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标准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外观整洁,无泄漏、无破损。7.3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并离地离墙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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