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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YL
0003
S-2022
葱蒜酥
2022
Q/QZYL泉 州 一 赖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ZYL 0003S2022葱蒜酥2022-10-14发布2022-11-14 实施泉州一赖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ZYL 0003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参考GB 16565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进行制定;其他理化指标依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进行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且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10月 14日发布。本标准由泉州一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一赖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金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YL 0003S20223葱蒜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葱蒜酥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葱、大蒜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生姜,经原料处理、配料、油炸、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的葱蒜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香辛料(葱或蒜)含量5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YL 0003S20224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194 大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主要原料不同分类:1.1香葱酥:以葱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生姜经加工制成。1.2香蒜酥:以大蒜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生姜经加工制成。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1.2.1葱、大蒜:应洁净,无污染、无变质,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1.2.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1.2.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1.2.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1.2.5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1.2.6生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部)的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品种产品应有色泽,无焦、生现象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块状、粒状或小片状状态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YL 0003S202254.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4总灰分/(g/100 g)10酸不溶性灰分/(g/100g)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黄曲霉毒素 B1/(g/kg)5.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YL 0003S20226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 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材料为 PE 袋(瓶)、复合食品包装袋、玻璃瓶或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9683、GB 4806.5 或相应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编织袋,应符合 GB/T 6543、GB/T 8946 的要求。8.3 运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YL 0003S20227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 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