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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61
S-2022
食品加工用食用菌浓缩汁
2022
食品
工用
食用菌
浓缩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W Q/YW 0061S-2022 食品加工用 食用菌浓缩汁 2022-05-14 发布 2022-06-15 实施 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1074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W 006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伟明、陈冠州、李洁仪、黎美燕。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4日。Q/YW 0061S-2022 1 食品加工用 食用菌浓缩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食用菌浓缩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猴头菇、香菇、黑木耳、毛木耳、金针菇、银耳、松茸、美味牛肝菌、羊肚菌、双孢蘑菇、姬松茸、蛹虫草、茶树菇、杏鲍菇、竹荪、金顶侧耳、草菇、黑松露(块菌)、鸡枞菌、鸡腿菇、白灵菇、虎奶菇、斑玉蕈(蟹味菇)中一种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水和食用盐,经提取、浓缩、调配、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食用菌浓缩汁,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Q/YW 0061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猴头菇、香菇、黑木耳、毛木耳、金针菇、银耳、松茸、美味牛肝菌、羊肚菌、双孢蘑菇、姬松茸、茶树菇、杏鲍菇、竹荪、金顶侧耳、草菇、黑松露(块菌)、鸡枞菌、鸡腿菇、白灵菇、虎奶菇、斑玉蕈(蟹味菇)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7096的规定。3.1.2 蛹虫草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7096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GB 17325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仪计)/%20 GB/T 12143 pH 值 3.0-6.5 GB 5009.237 蛋白质/(g/100g)3.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3.4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5.2 出厂检验 Q/YW 0061S-2022 3 每批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蛋白质、净含量要求。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5.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5 抽样方法 每一包装为一件数,总件数 n3 时,每件取样;总件数为 n3,n300 时,取样数n+1;总件数为 n300,取样数n/2+1;取样量要大于检验量的 3 倍,1 倍量作检验分析用,另外 2 倍量密封保存作留样,以备仲裁分析用。5.6 判定规则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5.6.2 如果在检验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要求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蛹虫草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6.2.2 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6.4.1 产品必须密封贮存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Q/YW 0061S-2022 4 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库房中有防虫、防鼠等设施。6.4.2 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离墙、离地不少于 10cm,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6.4.3 在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