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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NX 0002 S-2019 枸杞葡萄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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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NX 0002 S-2019 枸杞葡萄酒 2019 枸杞 葡萄酒
备案号:QB64/0242S-2019 2019-6-14 发布 2019-6-14 实施 Q/ZLNX 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LNX0002S-2019 枸杞葡萄酒 中粮长城葡萄酒(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宁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ZLNX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新军、李泽福、张晓丽、闫梅玲、杨昌鹏、邹春霞、袁瑾、何少华、项文婷、马崴、马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LNX 0002S-2019 1 枸杞葡萄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葡萄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发酵酒为酒基,加或不加食用酒精,加或不加白砂糖,加入枸杞,经浸提、调配、下胶、过滤、灌装等工序生产而成的配制酒或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加食品加工用酵母、加适量枸杞、果胶酶、焦亚硫酸钾,经全部或部分发酵、贮存、均质、下胶、冷冻后,深层过滤、膜过滤等工艺生产和灌装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ZLNX 0002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葡萄酒应符合GB/T 15037的规定。3.1.2 干、鲜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浅黄、禾杆黄、金黄色、橙红色、棕红色、桃红、淡玫瑰红、浅红、石榴红色、宝石红、紫红、深红、宝石红色 GB/T 15038 澄清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 1 年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 具有葡萄品种特有的纯正、和谐的果香和酒香及优雅的枸杞香气 典型性 具有葡萄品种酒和枸杞的双重风格 滋味 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酒体和谐,枸杞和葡萄酒结合完美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7.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0 GB/T 15038 总酸(以酒石酸计)/g/L 7 GB/T 15038 干浸出物/g/L 0.3 GB/T 15038 苯甲酸或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0.4 GB 5009.28 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0.4 GB 5009.28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铜/mg/L 1.0 GB/T 15038 铁/mg/L 8.0 GB/T 15038 Q/ZLNX 0002S-2019 3 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差值不得超过1%vol。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生产日期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净含量500mL,抽取12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抽样方法和数量按GB 4789.1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净含量。Q/ZLNX 0002S-2019 4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质检部门执行,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是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1)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2)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不合格分类 1)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干浸出物、净含量、标签、山梨酸或山梨酸钾、苯甲酸或苯甲酸钠、铅、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2)B类不合格:总糖、铜、铁。7.5.2 检验结果有 2 项(含 2 项)以下不合格项目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复检结果中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a)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b)一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c)两项B类不合格。7.5.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识 8 8.1.1.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8 8.1.2.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贮存和运输 8 8.3.1.3.1 用软木塞(或代替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Q/ZLNX 0002S-2019 5 8 8.3.3.2.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8 8.3.4.3.4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8 8.3.5.3.5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8 8.3.6.3.6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 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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