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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MD 0008 S-2019 鹿鞭鹿血食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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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MD 0008 S-2019 鹿鞭鹿血食丸 2019 鹿血
陕西罗麻丹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MD 0008S2019 鹿鞭鹿血食丸 2019-07-10 发布 2019-08-10 实施 陕西罗麻丹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 Q/SLMD Q/6 1 0 0 0 0-1 0 41 5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8 2 8Q/SLMD 000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陕西罗麻丹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席彬群。本标准批准人:席彬群。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LMD 0008S2019 1 鹿鞭鹿血食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鞭鹿血食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鹿鞭、鹿血、人参、枸杞、甘草、黄精、覆盆子、肉桂、麦芽糊精、麦芽糖醇、胭脂红、滑石粉为主要原辅料,经提取、干燥、粉碎、混合、压丸、包衣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鹿鞭鹿血食丸。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1886.2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QB/T 2250 单面白纸板 中华人民国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Q/SLMD 0008S2019 2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3.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养殖梅花鹿鹿鞭、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及NY 317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5 黄精、覆盆子、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和国药典(2015 年版)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3.1.8 胭脂红:应符合GB 1886.220的规定。3.1.9 滑石粉:应符合GB 1886.246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粉色至红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本品外观圆整,大小一致,无粘连。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 5.0 干燥失重,g/100g 5.0 铅(以Pb计),mg/kg 0.49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注:应符合 GB 4789.1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SLMD 0008S2019 3 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 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剥去所有包装纸,检查色泽、外观、滋气味和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干燥失重:按 SB/T 10347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农药残留量限量:按 GB 2763 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微生物学检验: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5.1.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 每批次产品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随机抽取 2kg(不少于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每份样品为 1kg,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4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4.3 其他理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Q/SLMD 0008S2019 4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每日食用量60g/d。6.2 包装 内包装应符合 GB 4806.7、GB/T 15267、GB/T 28118、GB/T 30768 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和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碰撞、暴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6.4 贮存 6.4.1 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4.2 堆放高度以箱体不受压,不变形为准,堆放整齐,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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