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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SC 0001 S-2022 山茱萸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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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SC 0001 S-2022 山茱萸饮料 2022 山茱萸 饮料
陕西力箭山茱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SCQ/SLSC0001S2022山茱萸饮料2022-08-10 发布2022-09-10 实施陕西力箭山茱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发布布Q/6 1 0 0 0 0-1 41 9 6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9 0 7Q/SLSC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力箭山茱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力箭山茱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一鸣、刘涵、李素莲、林胜利。本标准批准人:林敏敏。本标准首次发布。Q/SLSC0001S20221山茱萸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茱萸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茱萸、生活饮用水、蜂蜜、结晶果糖、食用葡萄糖、柠檬酸、赤藓糖醇、DL-苹果酸、维生素 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盐、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二氧化碳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调配、过滤、杀菌、制冷、碳酸化、灌装制成的山茱萸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包装容器两片罐第1部分:铝易开盖铝罐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Q/SLSC0001S20222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2.3淀粉糖质量要求第3部分: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陕卫食品函202249 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对黄芪山茱萸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山茱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陕卫食品函202249 号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4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0882.3 的规定。3.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8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3.1.9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0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1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1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4 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粉色、淡红色、淡黄色滋味、气味酸甜适宜,清凉爽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澄清透亮,允许有少许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SLSC0001S2022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3.0总皂苷,mg/100mL10.0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0.8铅(以 Pb 计)/(mg/L)0.29锡a(以 Sn 计)/(mg/L)15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L)0.5a 仅限于易拉罐产品检测。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500/25mL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1、GB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Q/SLSC0001S202244 试验方法4.1 感官取约 50mL 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中4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二氧化碳气容量按 GB/T 12143 中7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山梨酸钾按GB 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5.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听),抽样数量为18瓶(听),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 出厂检验5.3.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Q/SLSC0001S20225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3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的3.23.5内容。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且应标明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每日食用量800mL。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采用 PET 瓶或易拉罐或玻璃瓶包装,PET 瓶应符合 QB/T 2357 或 GB 4806.7 的规定,易拉罐应符合 GB/T9106.1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无漏洒现象,图案应清晰完整。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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