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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YM
0008
S-2022
即食益生菌制品
2022
即食
益生菌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JYM Q/SJYM 0008 S-2022 即食益生菌制品 2022-10-25 发布 2022-11-25 实施 广东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3020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1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JYM 000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赖良付、缪乃耀、邹国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SJYM 0008S-2022 1 即食益生菌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益生菌制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产品是即食益生菌制品,参考固体饮料国家标准,根据益生菌产品特性,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固体饮料分类的规定。本标准适合于添加食用益生菌粉(嗜酸乳杆菌 NCFM、乳双歧杆菌 B420、乳双歧杆菌 Bi-07、副干酪乳杆菌 Lpc-37、乳双歧杆菌 Bl-04、乳酸菌复配粉(嗜酸乳杆菌 NCFM、乳双歧杆菌 B420、乳双歧杆菌 Bi-07、副干酪乳杆菌 Lpc-37、乳双歧杆菌 Bl-04、低聚果糖)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低聚果糖、水苏糖、低聚木糖、西柚果汁粉、乳糖醇、聚葡萄糖、异麦芽酮糖、低聚半乳糖、麦芽糊精、维生素 C 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处理、混合、包装处理后制成的即食益生菌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 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 GB 1886.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GB 1903.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SJYM 0008 S-2022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35545 低聚木糖 QB/T 4260 水苏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 1903.40 的规定。3.1.2 乳酸菌复配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3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4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5 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的规定。3.1.6 西柚果汁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7 乳糖醇应符合 GB 1886.98 的规定。3.1.8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1.9 异麦芽酮糖应符合 GB 1886.182 的规定。3.1.10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 GB 1903.27 的规定。3.1.11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3.1.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符合表 1 规定。表表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无结块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规定。Q/SJYM 0008S-2022 3 表表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表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 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表 4 乳酸菌活菌总数乳酸菌活菌总数 项 目 指 标 乳酸菌活菌总数/(CFU/g)1106 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各营养强化剂种类及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打开包装立即嗅其香味,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0.9 锡(以 Sn)/(mg/kg)1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Q/SJYM 0008 S-2022 4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铅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3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执行。5.2.4 乳酸菌活菌总数 按 GB 4789.35 规定执行。5.2.5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执行。5.2.6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执行。5.2.7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3 取样 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个独立包装。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霉菌、乳酸菌活菌总数。6.5 型式检验 6.5.1 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以上型式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标签、微生物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验,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亦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标签、微生物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它指标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验,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亦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7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Q/SJYM 0008S-2022 5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 GB 6388 规定执行。7.1.3 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和卫生计生委)有关公告及相关标准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库房内,堆放时距离地面不少于 20cm,离墙距离不少于 50cm,中间留有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或暖气,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库房周围应干净无污染。7.5 保质期 在符合7.4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所示,保质期为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