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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SXZ
0003
S-2019
风味明太鱼
2019
风味
明太鱼
Q/PSXZ0003S-2019222581S-20192019102120221020*Q/PSXZ备案号:222581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0 月 20 日磐 石 市 兴 泽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PSXZ0003S-2019风味明太鱼2019-10-21 发布2019-10-21 实施磐石市兴泽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PSXZ0003S-20191风味明太鱼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明太鱼为主要原料,加入饮用水、大豆油、糖浆、芝麻、白砂糖、辣椒粉、食用盐、香辛料、味精、食品用香精、加入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胡萝卜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中一种或多种),经原料预处理、熟制、分切或不分切、拌料或不拌料(粉料、油料单独包装)、包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风味明太鱼,属于熟制即食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5大豆油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Q/PSXZ0003S-20192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2110绿色食品 淀粉糖和糖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原料明太鱼应符合GB 10136规定的要求。3.1.2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1.3加工用水及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糖浆应符合NY/T 2110的规定。3.1.5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7辣椒粉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8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9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0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12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13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3.1.14-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1.15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3.1.16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Q/PSXZ0003S-20193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红黄色至棕褐色将200克样品搅拌均匀,倒入白瓷盘中,观察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整条鱼状或条状、丝状、块状滋、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可能含有微量鱼刺0.1%。备注:分别封装的明太鱼、粉料、油料产品按各组合包混合后取样检测。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50.0GB 5009.3氯化钠(以NaCl),%30.0GB 5009.44备注:分别封装的明太鱼、粉料、油料产品按各组合包混合后取样检测。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甲基汞(以Hg计),mg/kg0.5GB 5009.17无机砷(以As计),mg/kg0.1GB 5009.11铬(以Cr计),mg/kg2.0GB 5009.123N一二甲基亚硝胺,g/kg4.0GB 5009.26多氯联苯,mg/kg0.5GB 5009.190备注:分别封装的明太鱼、粉料、油料产品按各组合包混合后取样检测。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GB 4789.7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分别封装的明太鱼、粉料、油料产品按各组合包混合后取样检测。Q/PSXZ0003S-20194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防腐剂1.0(以山梨酸计)1.0(以山梨酸计)GB 5009.28-胡萝卜素着色剂1.01.0GB 5009.83D-异抗坏血酸钠抗氧化剂按生产需要量呈味核苷酸二钠增味剂按生产需要量食用香精香精按生产需要量乙基麦芽酚增香按生产需要量备注:分别封装的明太鱼、粉料、油料产品按各组合包混合后取样检测。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氯化钠、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3份(不少于200克),一份检验,一份复检,一份备查。每份样品量为一次检验用量。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Q/PSXZ0003S-20195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风味明太鱼配料表:明太鱼、饮用水、大豆油、糖浆、芝麻、白砂糖、辣椒粉、食用盐、香辛料、味精、食品用香精、呈味核苷酸二钠、-胡萝卜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净含量/规格:30 克或按照客户需求生产者的名称:磐石市兴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西阜康大路 2777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喷码或外包装袋保质期:9 个月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避光储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PSXZ0003S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8.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2206 千焦(KJ)26%蛋白质32.2 克(g)54%脂肪40.6 克(g)68%碳水化合物9.2 克(g)3%钠822 毫克(mg)41%9包装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盒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9 个月。